再审逆转!“Furuta”在2005年已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商号
时间: 2020-08-03 阅读量:

康瑞律所代理的古田制果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古田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广东旺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通公司”)关于“”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争议撤销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判令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二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争议裁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诉争商标是古田公司的英文商号,来自其社长古田先生的姓氏。古田公司发现第三人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后就对诉争商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本案争议撤销程序,但是未能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古田公司随后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经历一审、二审,法院仍以“古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在糖果、饼干等商品上使用“”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为由,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


2017年,古田公司委托我所提起再审程序。由于该案时间跨度较长,法律条款的适用及证据的梳理和重新收集变成了该案再审阶段最关键的问题。而本案诉争商标早在2005年就被申请,要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古田公司即对“”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且已经在中国大陆境内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则是本案的难点。面对这样高难度的案件,康瑞律师团队克服困难多次前往古田公司收集12年前在中国销售产品及宣传的证据,并基于这些证据在中国境内收集相关报道,形成了上千页的新证据与证据目录。


最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1)诉争商标与古田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饼干等商品与古田公司“”商标使用的巧克力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旺通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古田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有所知晓,在此情况下,仍注册诉争商标,构成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古田公司提交的报纸、杂志等证据均能体现其将“”作为商号使用,且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作为古田公司的商号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古田公司在先使用的商号“”相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饼干等商品与古田公司经营的巧克力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的注册侵害了古田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最高人民法院判令撤销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二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争议裁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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