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里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里斯公司)与被告株式会社PDT(以下简称PDT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现场勘验后,最终判决PDT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哈里斯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哈里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原告哈里斯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专业研发和制造玻璃加工设备、卷对卷/自动化设备以及RFID设备的日本创造型企业,其融合高速度和高精度的制造工艺来开发制造创新的具有高附加值的设备,生产出在世界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产品。
哈里斯公司拥有名称为“薄板状物加工装置及薄板状构件的制造方法”,专利号为ZL201410267474.2的发明专利权。2017年6月,哈里斯公司发现韩国PDT公司在深圳一展会上宣传玻璃盖板CNC设备,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生产侵权产品并销至中国公司。哈里斯公司认为PDT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相关产品,不仅严重侵犯了哈里斯公司所享有的专利权,而且给哈里斯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遂委托康瑞律师事务所对PDT公司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因侵权产品为大型加工设备,取证难度较大,我所在立案时一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派员到实地进行审查勘验,并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拍照、录像固定证据。经过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庭审及勘验过程中的据理力争,成功赢得该案件,并获得法院全额支持请求的赔偿金额。对于哈里斯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合计3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全额支持,理由如下:
一是专利类型。本案专利属于发明专利,市场价值相对较高,应用范围较为广泛,需要强有力的司法保护。二是侵权行为性质。PDT公司实施制造、销售侵权行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构成相同侵权,制造属于源头侵权,且属于大型生产线。并根据本案查明,被诉侵权产品销售价格为50万美元,与专利产品价格相当,两者处于同一竞争市场,利润应当大致相当,或者由于侵权产品省去研发成本,利润还会高于专利产品。三是侵权持续时间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侵权时间至少从2017年持续至今,侵权持续时间相对较长,挤压哈里斯公司的市场占有份额,会造成竞争市场较大损害。四是技术贡献率较大。本案专利技术方案属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核心部分的技术方案,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贡献率较高,应当从高确定赔偿金额。五是合理开支。哈里斯公司为维权进行大量工作,委托律师进行维权,需要支付相应的维权费用,且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合理开支。综合上诉因素,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权利人提供证据并能够进行合理说明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哈里斯公司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实属合理,并非明显不当,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通过加大判赔力度彰显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决态度,本院予以全额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株式会社PDT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哈里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410267474.2、名称为“薄板状物加工装置及薄板状构件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 株式会社PDT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哈里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