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9月访问美国期间,两国元首联合经济成果清单指出,双方高度重视中美商贸联委会对促进中美双边经济关系和扩大两国互利合作发挥的重要作用。2015年11月21-23日,第26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在中国广州成功召开。联委会期间,中美双方高度评价联委会对推动两国经贸合作所发挥的积极关键作用;通过共同主席、各位副部长和中美商贸联委会各工作组的努力,双方解决了经贸摩擦,扩大了互利合作,加强了彼此沟通。在联委会上,双方通过对各自关注的议题进行深入交流,达成以下共识:
出口管制:2015年11月10日,中国商务部和美国商务部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中美高技术与战略贸易工作组第十次会议。双方回顾了10年来工作组工作所取得的进展,详细并深入讨论了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中国出口管制、个案信息交流机制、扩大重点合作领域、最终用户访问合作等双方关注的问题。双方积极评价此次工作组会议,并重申将继续通过中美高技术与战略贸易工作组深入并详细讨论双方共同关心的出口管制问题。
遵循习近平主席对美国进行的国事访问,双方同意,2016年将从此访讨论的领域开始,积极开拓中美高技术贸易潜在的新增重点领域,落实务实措施。
双方同意,为落实《中美高技术贸易重点领域合作行动计划》,加强个案信息交流对于增进贸易信心,特别是在美国商用高技术物项对中国民用最终用户和民用最终用途出口方面有重要作用,双方将继续探讨有关个案信息交流机制的细节问题,并共同努力以尽快达成一致。
美方确认,其为落实瓦森纳安排及其他多边出口管制机制对管制清单的调整,对美"商品控制清单"进行的修订,将促进和便利向大多数国家出口,包括中国,若为民用最终用户和民用最终用途。
美方重申,承诺鼓励和促进商用高技术物项对华民用最终用户和民用最终用途出口。美方同意,继续客观审查对中国民用最终用户和民用最终用途的商用出口许可申请,并符合美国法律和政策。
中方向美方提出了激光双频干涉仪一项个案并应美方要求提交了补充技术信息,美方承诺将予以及时反馈。
双方同意,按照双方有关最终用户访问谅解的约定,继续加强最终用户访问合作。
农业生物技术:中美重申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访美与奥巴马总统会晤时就农业创新达成的成果。中美在商贸联委会和农业创新战略对话等平台就农业创新充分交换了意见,将共同推动农业创新合作,为农业创新创造有利环境。双方重申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共同推进审批程序,并重申实施及时、透明、可预期和基于科学的审批程序的重要性。
中美一致同意加强政策和信息交流,分享研发、监管和审批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修改和完善法规时考虑国内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美联邦通信委员会对通信设备监管规则的调整:中方对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FCC14-208号文关于通信设备监管规则调整可能严重影响中美通信产品双边贸易表示关注。美方正在考虑关于推迟正式实施FCC14-208号文的要求。中美双方将于2016年早些时候举行研讨会,讨论FCC14-208号文及其过渡期的实施,探讨建立测试认可制度以允许中美两国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测试两国电信设备的可能性,以及讨论美国和其他主要经济体关于认证互认协议的应用。
竞争: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据《反垄断法》开展执法,不受其他机构干预。
中方澄清,反垄断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将按照《反垄断法》有关要求予以保护,不应泄露给其他机构或第三方,除非当事人放弃保密要求或法律有相关规定。
考虑到知识产权许可的促进竞争效应,中方重视保持反垄断领域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连贯性。中方澄清,任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南将适用于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
中方澄清,在制定反垄断领域知识产权指南的过程中,将依据法律和政策征求包括社会公众在内的有关方面的意见。
支持对美国基础设施市场的投资:中美两国均欢迎本国和外国投资者对两国基础设施进行商业投资,包括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进行投资。中美两国都认识到双方企业在两国基础设施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潜力,共同承诺寻求在这一领域加强合作的机会。通过"建设美国"投资倡议,美国政府将与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私营部门投资者合作,鼓励使用创新性的融资手段、分享最佳实践及开拓PPP市场。
产能过剩:钢铁:中美两国政府和企业代表同意于2016年就钢铁领域的产能、制造和贸易开展对话,包括中方落实2014年7月举行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承诺的最新进展,该承诺包括建立机制严格防止粗钢产能扩张,为就5年内解决钢铁领域过剩产能而取得重要进展。双方同意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项下的钢铁对话就各自钢铁产能发展交换信息。
铝:中美双方同意于2016年就铝业的产能过剩加强对话交流。
运输类飞机双边适航拓展: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与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同意加强合作,进一步对话和沟通,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为互利中美两国,努力达至运输类飞机双边适航互认。
渔业、木材和野生动物信息交换:中美双方同意,在2014年中美商贸联委会和战略与经济对话承诺的基础上,在现有适当协议和机制下,加强非法捕鱼、野生动物非法贩运、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双方认识到这些关注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普遍性,也同意酌情和区域内其他贸易伙伴交流信息和合作。
关于渔业合作:中美两国将通过商贸联委会、战略与经济对话、双边渔业交流等相关双边机制和多边场合,就打击非法捕鱼扩大对话与合作。为落实第25届中美商贸联委会成果,双方将就渔业贸易统计合作进行讨论,并进一步交换相关信息和数据。目前两国相关合作进展顺利,双方同意于2016年举办研讨会,继续进行信息分享与合作,以支持打击非法捕鱼行为。
关于打击非法采伐:中美双方坚决反对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行为,寻求通过执行合作战略解决这些问题。双方同意在2016年继续通过中美打击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双边论坛,战略与经济对话及其他现有双边会议和地区贸易论坛进行信息交换和经验交流,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
关于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贩运:中美两国高度重视打击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产品非法贸易这一全球性挑战。双方同意继续利用战略与经济对话和其它现有机制与论坛开展交流与合作,以支持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贩运。
中国自产熟制禽肉输美:美方确认,美方完成了对中国拟对美出口禽肉的屠宰和加工体系的审查工作。中方要求美方在2015年底前启动立法程序。
食品安全: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球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中美两国政府均认识到处理和解决好食品安全问题,对保护公众健康和便利贸易的重要性。中美两国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已有的食品安全合作机制,包括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合作。中美双方将在科学基础上开展食品安全问题合作,交流风险沟通和监管方面的经验。中美双方重申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重要性以及在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法规方面增加透明度,包括将法规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在最终的食品安全法规中考虑公众提出的意见。双方将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的执行,包括通过努力强化使用科学的风险分析来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措施、加强消费者保护以及增强公众对食品供应链的信心。中美两国将积极参与食品安全领域国际组织的相关活动,通过开展最佳监管实践交流,共同提高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和应对能力。
美国变更进口鲶鱼监管机构:为提升双边鲶鱼贸易,美方考虑在美国农业部完成立法程序并正式实施之前提供一个过渡期。美方将与中国及其它鲶鱼贸易国就联邦批准公布后的有关鲶鱼的最终要求保持沟通。
集成电路发展规划:中方确认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并提供给外商投资企业。对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策与措施,中方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公开征求意见,提高政策透明度。中方承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由专业基金公司进行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中国政府不干预基金的正常经营活动。中美双方共同承诺为强有力的、不断增长的全球半导体产业创造公平、公开和透明的法律和监管环境。
中美地方经贸合作:为彰显两国中央和联邦政府对促进中美地方贸易投资合作的支持,中国商务部和美国商务部在第26届中美商贸联委会期间签署关于建立促进中美地方贸易投资合作框架的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凸显双方将促进两国地方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作为重点工作。
贸易政策合规:中方注意到美方向商务部提交了关于国际知名品牌、农业机械的特定事项与世贸组织规则相符性的评论。中方确认商务部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和《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处理该事项。
"特别301"报告:美方重申其承诺,将在"特别301"报告中客观、公正、善意地评价外国政府,包括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付出的努力。美方欢迎中方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改革和行动,并承诺将在2016年"特别301"报告中强调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采取的积极行动。
标准与知识产权:中美双方确认标准在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以及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有益作用。双方均认为,标准化需要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实现适当的利益平衡。
中美双方承诺,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另有规定外,自愿性标准中的专利许可承诺应自愿做出,政府机构不参与相关许可承诺协商。
美方确认,中国企业可无歧视地、依有关标准制定组织的规则和程序,参与美国自愿性标准制定。中方欢迎在华美资企业无歧视地参与中国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
为加深相互理解和互信,中美双方同意继续就"标准与知识产权"议题项下有关问题进行对话。
商业秘密:中美双方承诺,将提供强有力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以促进创新和鼓励公平竞争。中方澄清其正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计划发布典型或指导性法院案例;计划澄清有关临时禁令、证据保全和损害赔偿的规则。美方确认一份盗用商业秘密构成联邦民事诉讼案由的立法草案建议已提交至相关委员会。双方确认,对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进行相关调查会以谨慎严谨方式进行。中美双方同意,共同分享在调查和法庭程序中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方面的经验和实践,并明确企业根据各自法律可以采取的保护商业秘密防止被窃取的做法。
恶名市场:美方重申其承诺,将根据情况在恶名市场名单中客观、公正、善意地评价和认可外国实体,包括中国实体,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美方计划在2016年采取举措增加程序的透明度,将利益相关方提交异议的期限延长一倍。美方将继续就此事项与中方进行讨论。
地理标志:中美双方将继续就地理标志开展对话。双方重申2014年中美商贸联委会有关地理标志的承诺的重要性,并确认该承诺适用于所有地理标志,包括根据国际协议保护的地理标志。中方将,并预计在2016年底前,发布为第三方撤销已被认可的地理标志提供机会的程序文件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知识产权有效和平衡保护:考虑到TRIPS的原则和目标,中美双方将继续在相关政策上进行沟通和交流,如帮助保护创新者免遭恶意诉讼,以便为创新创造积极条件。
体育赛事的转播:中美双方同意根据各自法律法规保护包括体育赛事的转播在内的直播赛事的图像或声音和图像的原始记录,打击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在计算机网络上转播此类广播的行为。中美双方同意,在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其他适当的双边论坛上讨论体育赛事转播的版权保护并就该问题进一步合作。
知识产权合作:中美双方确认知识产权保护在中美双边经贸关系中的关键作用。中美双方认可合作的益处,认识到合作已是双边知识产权交流的根本基础,承诺进一步加强在重要领域的深入合作,包括:
进一步加强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作为双边知识产权问题牵头协调机制的作用;
继续高度重视中美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的工作,包括在2016年开展司法交流和在中国进行一个培训项目,并在完成和回顾现有项目承诺后及根据预算情况,考虑在框架协议项下举行其他项目。
为2016年第一季度商务部牵头举办的技术许可联合研讨会提供支持。
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其他项目。认可双方(特别是美方)在知识产权培训和技术交流方面,与众多部门和私人机构开展了广泛项目。
强化打击媒体盒子和未授权内容提供者的执法:注意到新技术对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中美双方将继续讨论并分享各自打击利用多媒体盒子在线传播未授权视听内容的经验和实践。中方澄清将依照其法律法规加强对此类媒体盒子和未授权内容提供商的执法。
加强在打击网络盗版方面的合作:为应对发生在美国的影响中国权利人的涉嫌网络盗版刑事案件,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工作组在美国驻北京大使馆的联络点将接收中方行政机构移交的此类案件。
网络执法:为了应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民事、行政和刑事执法带来的挑战,作为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的部分内容,中美双方将加强双方知识产权政策和执法政府官员、知识产权权利人、企业代表、在线销售平台运营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互动和交流。这种互动将通过分享各自实践、讨论各国制度中可能的改进、促进两国的信息交流和培训、增强跨境执法合作等方式,涵盖现有和 预期的知识产权网络保护和执法的挑战。这一举措旨在加强企业、权利人和政府之间在民事、行政和刑事网络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现有法律和合作机制。如必要,将通过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工作组或国内执法官员向执法机构移交适当的刑事问题。
深化和加强中美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合作:在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工作组工作机制下,中美双方应继续在跨国知识产权调查方面开展合作。双方应明确共同合作的重点案件,就此类案件保持定期沟通和信息共享,并探索在有共同利益的领域进行技术交流的机会。
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美双方同意就植物新品种保护,以双边会议和其他方式进行交流。
通过中美双边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利用和保护:鉴于双边贸易和投资的持续增长,中美双方同意就彼此境内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的实证数据的研究加强合作和沟通,同意在该领域采取具体行动或开展项目,以协助中美双方进行鼓励创新的政策制定,帮助中美双方的创新者、创造者以及企业家更好地理解如何在彼此国家内创造、保护以及利用知识产权。
著作权立法:中美双方将继续就各自著作权法的发展进行交流。中方澄清,其著作权法正在修改过程中,在适当且可行情况下,将会考虑在法律中纳入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关于互联网中介责任的司法解释中实用的原则和解释指南。
关于知识产权立法的交流:认识到近期通过中美知识产权工作组、中美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和其他场合开展知识产权立法交流的成就和经验,以及认识到中美双方希望进一步了解此领域的新发展,中美双方同意就知识产权和创新领域的立法发展与相关立法机构交换意见,包括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科技成果法等改革。
商标恶意抢注:鉴于应对商标恶意抢注的重要性,双方同意继续重视商标恶意抢注问题,通过已建立的渠道加强沟通和交流。
签证:双方同意将继续通过领事磋商等渠道探讨各类签证互惠措施,为各领域人员往来进一步提供便利。
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和临床试验:中美双方确认:中方每年发布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工作进展的年度报告。
2014年和2015年,中方发布了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并进行了相关培训。中方将在2016年完成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草案的起草工作,进一步扩大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品种。
中方目前正在完善与注册申请人的咨询机制。对于创新医疗器械,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审评审批过程中指定专人,应申请人要求及时沟通,提供指导。对于其他类别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机构对申请人采取每周一次的集中答疑。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是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配套部门规章将提供不少于30天的公众评论期,并将继续遵守世贸组织技术壁垒协定(TBT)的通报承诺。
医疗器械本地化:在符合中国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框架下,中方同意在市场准入方面给予进口医疗器械与国内生产或开发的医疗器械相同待遇。
《雷斯法案》:中美双方共同致力于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促进合法木材产品贸易。为此,双方承诺继续通过中美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双边论坛和APEC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专家组会议共同合作。双方将于2016年召开双边论坛第七次会议,并致力于加强相关议题的交流、信息分享和合作,包括《雷斯法案》的执行情况和木材合法性验证体系研究项目,并寻求鼓励私营部门和社会团体参加双边论坛。
化妆品监管对话:为加深双方对化妆品监管的相互理解,加强消费者保护,中美两国同意在目前的中美商贸联委会贸易投资工作组框架下开展交流合作。两国化妆品主管部门同意考虑通过共同举办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化妆品监管对话,探讨化妆品监管的国际最佳实践。为此,双方同意于2016年上半年在北京举办一次由两国化妆品主管机构、两国其他政府部门以及利益相关方参加的研讨会,就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实践等各种事项进行交流。
仿制药:《2012年美国仿制药使用者付费修正案》的法律授权将于2017年9月底到期。届时,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将需要新的立法授权在未来财年继续收取美国仿制药使用者费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确认已公开发布《美国仿制药使用者付费法案》年度报告,包括执行报告和财务报告,详细介绍食品药品管理局在不牺牲产品安全和药效的前提下,为确保及时审批所做的努力。美方承诺,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将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与仿制药业界、病患和消费者权利保护组织进行协商,就《美国仿制药使用者付费修正案》下一阶段(2018-2022财年)的实施提出建议。美方鼓励所有合格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中方利益相关方,参与上述程序。参与方包括受美国法律管辖的仿制药生产行业组织,以及使用受美国法律管辖仿制药的病人和消费者权利保护组织。美国商务部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在中美商贸联委会医疗器械和药品工业工作组下,向中方利益相关方提供信息以协助参与此程序。
技术政策:(一)有利于竞争和非歧视性的信息通信技术安全政策。双方承诺,普遍适用于商业领域的信息通信技术(ICT)产品信息安全措施,不会不必要地限制或阻碍信息通信技术产品、服务或技术(ICT产品)外国供应商的商业销售机会,或对商业企业购买、销售、使用ICT产品不必要地施加基于国别的条件和限制。
(二)中国信息通信技术安全政策的透明度和清晰度。
1、中方确认,《银行业应用安全可控信息技术推进指南》(2014—2015年度)的修订草案将提供30天的公众评论期,并在修改后实施。在此之前,中方2015年4月13日发布的57号文暂停实施该指南。中方目前正在向关切方征求修订建议。中美两国的银行机构,在符合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可自由根据其选择购买和使用ICT产品,不限定其原产国。
2、中方已为《保险机构信息化监管规定》提供了超过30天的公众评论期。中方将向世贸组织TBT委员会通报《保险机构信息化监管规定》草案,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制定该规定。
3、中方重申其在2000年3月作出的澄清,纳入《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密码产品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只限于以加密解密操作为核心功能的专用硬件、软件。
4、中方确认愿意就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与美方加强交流对话。
中美共同打击网络销售假药:中美两国政府都非常重视打击网络销售假药以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健康。两国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之间已就打击网络销售假药开展合作,并承诺未来继续开展合作。这种合作包括分享信息、分享提高公众对网络销售药品认知的最佳实践以及加强在现有国际组织活动中的沟通与协调。
行政法律对话:中美双方于2015年4月在北京举行了富有成效的行政法律对话活动。双方将于2016年春季在华盛顿继续举行对话,讨论双方工商界关注的行政法律相关议题。
法律交流:2015年1月,中美双方在北京和武汉举办了第19次中美法律交流活动。经过充分和富有成果的讨论,双方法律专家处理了双方都极为关注的空气污染立法和商业数据保护两项议题。中美双方期待在美国举办第20次法律交流活动。
知识产权案例检索数据库:美方欢迎中方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用于检索知识产权相关法院判决的数据库。为了增加对彼此法律制度的理解,中美双方同意就各自包含知识产权案件的数据库开展对话并分享经验。
合作性活动:2015年中美商贸联委会的特色是组织了促进中美两国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全天合作性活动。这些活动聚焦的主题包括:加强公司治理和透明度;增进双方在省州、地方各层级的经贸合作;推进互利的卫生保健合作倡议;建立安全、可靠的食品供应链伙伴关系,以及加强城镇化和智慧城市建设方面的合作。
政府间合作协议的签署:在2015年中美商贸联委会上,中美双方签署了《中国商务部与美国商务部关于建立"促进中美地方贸易投资合作框架"的谅解备忘录》、《中国贸促会和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中美企业合作对接项目的谅解备忘录》、《中美商贸联委会统计工作组外国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计划》、《中国政府(通过商务部)和美国政府(通过贸易发展署)工作框架协议》)等合作性文件。
(来源: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