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七章60条,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宁夏首部知识产权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活动遵循全面保护、激励创新、有效运用、重点突破、优化服务原则,强化知识产权体系化服务与管理,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政策导向。同时,规范行政保护,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凝聚共治力量,推动全社会共同保护知识产权。
健全长效保护机制
宁夏市场监督管理厅知识产权保护处工作人员包蕾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截至2024年10月,宁夏全区有效专利总量5.61万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总量7724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10.41件,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3.13件;全区有效注册商标总量11.71万件;全区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3件,以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32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标企业427家。
针对知识产权数量储备少和创造质量不高的问题,《条例》通过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条款,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稳定长效的知识产权发展投入保障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立法层面为解决知识产权数量储备少和创造质量不高的问题确立经费保障机制。
在此基础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工作,提升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此外,《条例》还制定孵化赋能条款、加强对自治区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支持、提供税收优惠及金融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等措施,多管齐下,激励自主创新,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提高纠纷化解效率
知识产权侵权易、维权难等问题一直困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包蕾介绍说,为解决上述问题,《条例》设置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及社会共治专章,提出构建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多种方式并存的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扩大纠纷化解渠道,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同时,通过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协同保护、线上线下一体化保护、建立健全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及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等措施,降低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条例》规定,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线索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立案追诉、裁判标准协调衔接。同时规定,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条例》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要求,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民事赔偿、刑事追诉、行政履职依法协同,并要求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线上诉讼机制,实现信息化建设与知识产权审判深度融合。
此外,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知识产权纠纷经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工作。
促进知产转化运用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既是创新成果的保护网,更是新质生产力的催化剂。《条例》提出,自治区要推动知识产权融入产业创新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自治区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工作提供支持。支持创新主体对接市场需求,强化产学研合作,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
《条例》规定,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主体对接市场需求,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以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强化产学研合作和融通创新,共同开展知识产权协同布局和运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效能;开展技术对接、合作和交流,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机制,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专利导航服务,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提供指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创新作用,鼓励发明创造,支持培育高价值专利,推进专利产业化,加快专利价值实现。
《条例》还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区特点和优势,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支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完善地理标志品牌培育制度,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理标志资源挖掘,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建立地理标志带动产业发展引导机制,规划并实施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依法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核验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的产地,对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进行日常监管。县级以上版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软件正版化工作动态监管机制,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知识产权人才是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第一资源,是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战略支撑。《条例》提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基础性普及教育,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激励、职称评定和职业行为规范等相关政策;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培养和评价工作体系;指导用人单位完善人才培养激励机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分类培训,培育知识产权人才。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