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鹏与安赛乐米塔尔集团关于热成型材料侵权的诉讼还未平息,近日又有一则涉及供应商的诉讼案件吸引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再次给生产制造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敲响了警钟。
案件回顾: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6月18日出具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1123号】法律文书,该文书要求本案涉及侵权的米家小米电风扇不得再制造和销售,侵权人向格力电器支付人民币185万元。其中,本案的被告已经更名为“造梦者(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的天津金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造梦者”8.0439%的股权。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总结上述案例和司法实践,认定委托方在委托生产模式下是否具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取决于其对产品生产、制造及销售等过程中的“控制力”。双方的合同性质、制造和销售行为的认定等都是核心考量因素,成为责任划分和抗辩的重要依据。在制造和销售行为判定方面,一旦委托方能够对产品的制造流程予以掌控,即便实际的生产任
务是由受托方完成,委托方仍有极大可能会被视作专利法范畴内的“制造者”;若最终产品对第三方专利权有所侵犯,那么双方极有可能会被认定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形。也就是说,委托方若给出产品的完整技术方案或者设计方案,同时对受托方的生产活动加以管控,一旦产品侵犯第三方专利权,鉴于委托方在生产进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委托方很可能需承担较为重大的侵权责任。
面对各国复杂的知识产权环境,中国的汽车企业在出海过程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日益凸显,车企应当意识到知识产权在产品供应链管理中的重要性,严格的把控和审查供应商、委托制造商的知识产权风险,具体提出以下建议:
(1)采购前:供应商资格审查
调查该供应商的知识产权诉讼历史,对行业内与该供应商有关的竞争对手一起调查,将易于发动知识产权诉讼的经营主体列入“高知识产权风险制造者”名单中,并定期予以关注;
调查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中,关键技术点上的专利权分布,把握可能的重大侵权风险方向。
(2)采购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审核和谈判
采购合同可能包括供货协议、委托开发供货、委托定制供货、委托技术开发、共同技术开发等,要严格审核知识产权资产归属条款以及风险分担条款的内容,包括后续可能的赔偿细节和补救方案等。
(3)供货中:建立监控和应对机制
监控供应商的知识产权风险,例如供应商突然被诉、加入某联盟或者被收购等。
一旦遭遇诉讼,基本的应对机制需要包括:
在第一时间通知到产品单位,让产品单位迅速定位替代性供应方案,与此同时,要求供应商出具事由解释和风险评估;
回溯与供应商的接触过程,找出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调查结论、相关合同条款等,寻找风险漏洞(比如未要求保证、未约定风险分担等),并且在最快的时间内组织与供应商见面,要求供应商提供风险保证、担保或补签知识产权条款;
内部制定风险预案,至少包括应对部门、应对负责人、应对流程、应诉律所资源等,一旦诉讼出现,则可以按照预案行动。
汽车产业链长且复杂,从原材料供应、零部件制造、整车组装到销售和售后服务等众多环节都涉及大量的供应商。在这个复杂的体系中,供应商可能无法及时、全面地了解其他企业的专利情况,特别是一些小型供应商,可能并没有完善的专利检索和监控机制,会造成车企的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尤其在近几年,我国汽车企业出口呈现强劲增长态势,而海外市场的专利保护制度更加严格,如果车企或供应商未充分了解出口目的地的专利法规,就很容易陷入侵权困境,或将面临巨额经济赔偿,造成企业品牌受损。因此,为保护自身权益,车企应重点加强合同管理,在研发阶段或出海前做好侵权风险排查(FTO),健全专利检索、监控和评估机制,为车企长期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 汽车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