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对于一件专利申请而言,是否具备创造性显然是其能否获得授权的关键因素之一。而在针对创造性的争辩过程中,对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而言,体现和发挥发明之有益技术效果的作用,往往是答辩的一种重要手段。
《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有益效果可以通过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的结合,或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但不得只断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对于机械、电气领域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结合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结构特征和作用方式进行说明。但是,化学领域中的发明,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适于用这种方式说明其有益效果,而多需要借助于实验数据来说明。在实际应用中,利用实验数据的说明方式在化学领域中是较为普遍的,然而在机械或电气领域中,这一方式却常常容易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忽略。有感于此,本文将通过一些机电领域中的示例,阐述实验数据——特别是综合性实验数据——在专利申请中的重要性。
正面例证
发明1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配备有嵌钉的车辆冬季轮胎,其中在每一米轮胎滚动圆周上所述车辆冬季轮胎中的嵌钉的数量超过50个,其特征在于,所述嵌钉的形状连同所述车辆冬季轮胎的橡胶复合物的弹性一起使得所述嵌钉上的穿透力小于120 N并且所述嵌钉的末端的横截面面积小于3.14 mm2”。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嵌钉上的穿透力小于120 N”和“所述嵌钉的末端的横截面面积小于3.14 mm2”,但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2和3披露,因此,通过结合对比文件1、2、3,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类似于发明1的保护客体的各种特性限定的特征,往往会被一些现有技术单独披露。面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答辩重点通常在于各个对比文件是否能够进行结合,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容易想到进行这样的结合。
在本案中,对比文件1中的特征仅考虑了嵌钉数量,对比文件2中的特征仅考虑了嵌钉上的穿透力大小,而对比文件3中的特征仅考虑了嵌钉末端的横截面积大小,三者都是仅针对单一方面而提出的。然而,权利要求1中所公开的特征综合考虑了上述三方面特性,进而确定合理的数值范围,从而更好地获得了降低磨损并增加抓地力的技术效果。实验数据证明,该车辆冬季轮胎在分别根据上述三方面特性而设定不同数值时,表现出不同的性能;想要获得性能良好的车辆冬季轮胎,就必须综合考虑三方面特性,通过测试而获得最佳方案。因此,仅通过简单地结合对比文件1、2、3的特征,而不考虑对三方面特征之参数范围进行测试分析,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上并不能认识到同时考虑上述三个方面特性所能得到的合适参数范围。因此,该案的创造性高度是通过综合考量而获得的技术构思所体现,而发明人所付出的创造性努力完全能够通过实验数据加以佐证。最终,审查员接受了申请人提供的实验数据,并认可了该案的创造性。由此可见,在机电领域的专利申请中,实验数据会对有益技术效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从而对申请人/代理人的创造性争辩过程起到一定的补强作用。
反面例证
该发明2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机罩隔音物,所述机罩隔音物具有:多孔基底,以及表层材料,所述表层材料附接至所述多孔基底的表面,其中,所述表层材料包括所述无纺布和所述微细共振层,所述微细共振层包括多个穿孔,并且所述微细共振层布置在所述无纺布上”。权利要求1实际上仅具体限定了机罩隔音物的大体结构布置,审查员由此指出其相对于对比文件而言缺乏新颖性。在后续答辩中,申请人试图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添加进一步特征。代理人注意到,发明2的实际技术效果,主要体现在机罩隔音物的各种特性选择上,比如表层材料的厚度范围、表层材料的透气性范围、微细共振层的基重的范围、穿孔率的范围等等,这些特征都分别不相关地限定于从属权利要求之中。然而,虽然该发明的说明书对这些特性的选择思路和原理都有明确的说明,并分别提供实验数据加以佐证,但这些特性实际上还是本领域中众所周知的,其涉及的单独的优选范围较容易通过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有限的实验而得到;将这些特征单独结合到独立权利要求中,通常难以说服审查员。
综合性实验数据的重要性
在实践中,申请人/代理人往往能够预期其发明的各种特征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如果申请人/代理人能够预先进行实验测试,通过相应的实验数据得到相关结论以作为进一步的实施例,则有可能基于此综合考量的构思而作出更有力的创造性争辩。对于创造性高度的争辩,成功与否往往仅在一念之间。多一分考虑、多进行各方面的综合实验采集,就更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发明的创造性高度,从而提高授权的可能性。
而且,在近期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体现了官方对这种综合考量的构思之于创造性贡献的认同。该《指南修改草案》中对于第二部分第四章增加了如下内容: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对于一项权利要求中的多个特征,是不应该割裂来看的,而更应该关注这些特征之间是否有足够的关联性。如果这些特征之间存在足够的关联性,就应该考虑这些特征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一定的创造性高度。而如何体现这些特征之间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利用综合性实验数据进行佐证,就像上述的正面例证中所例示的那样,在原始公开文件中就考虑到了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并进行了实验加以佐证其能够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样的综合性实验数据就是为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的关键证据。
专利申请中的补充实验数据
实验数据是代理人在机电领域的专利申请撰写中比较容易忽略的一个方面。如果在交底书中,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实验数据,代理人往往仅直接将其写入说明书中,而很少会对综合性实验数据给予足够重视。但一名合格的代理人,即便在申请人未曾虑及时,也应提示其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这样的实验,并补充相关的实验数据。
那么,如果已经递交申请之后是否还能补充实验数据呢?原《专利申请指南》明确给出了否定答案,但修订后的、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申请指南》却指出,“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的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也就是说,申请人/代理人所补充的实验数据能否在答辩期间被审查员接受,取决于其是否在原说明书中清楚写明了技术效果,以及其所补充的实验数据是否是为了支撑和补强这一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在专利申请的撰写期间,清楚写明技术效果是尤为重要的,这为后续补充实验证据提供了基础。如在案件编号为4W105696的“含有缬沙坦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判例中,由于原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技术效果结论以及具体的给药量、给药方案及实验方法,所以发明人后续补入的证实上述结论的定性或定量的实验数据,得到了专利复审委的认可。
综上所述,申请人和代理人应该对发明之技术效果及其实现手段的实验数据,特别是综合性实验数据,给予更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