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外的新人来说,最开始接触的专利业务便是新申请的翻译,在独立办案初期,接触最多的也是新申请的定稿。很多新人都有这样的困惑,在定稿的过程当中,只要保证新申请文件的翻译和原文完全一样就可以了吗?怎么样才能避免初审阶段的补正呢?
众所周知,新申请通常分为PCT申请和巴黎公约申请,而PCT申请和巴黎公约申请又都包含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对于PCT的发明申请,只要使定稿文件和原始PCT公开文件保持完全一致,就不会收到任何的补正。然而,对于PCT的实用新型申请、巴黎公约的实用新型申请以及巴黎公约的发明申请,定稿文件和外文原文保持一致却并不意味着一定不会收到补正。
下面针对巴黎公约的发明申请以及PCT和巴黎公约的实用新型申请这两种类型的申请(下面分别直接简称“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分别说明在申请的各个部分中如何避免补正。
1.摘要部分
无论是发明申请还是实用新型申请,在摘要部分中都需要包含该申请的发明名称,且摘要部分的字数不能超过300字。
对于实用新型申请(不包括通过PCT途径进入的实用新型申请),在摘要部分除了必须包含该实用新型的发明名称之外,通常还需要包含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以及相应的技术效果。
对于通过PCT途径进入的实用新型申请,对于原始PCT申请的译文,摘要部分也应与原始PCT申请完全对应,如果该部分不符合以上要求,建议提交时提交28/41条修改,将摘要部分修改为符合上述要求。
2. 权利要求书部分
无论是发明申请还是实用新型申请,权利要求书一定要顺序编号,并且每个权利要求中只能有一个句号。
对于发明申请来说,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和外文原文的权利要求书保持一致通常就不会收到补正。
而对于实用新型来说,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 在各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之间需要存在“其特征在于”的字样;
② 不能存在多项引用的问题;
③ 不能存在不清楚、不简要的问题;
④ 对于包含材料特征的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材料需要是明确已知的材料。
3. 说明书部分
(1)发明名称
无论是发明申请还是实用新型申请,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申请,发明名称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对于发明申请来说,发明名称未全面体现独立权利要求所涉及的主题并不会导致初审中的补正。
但对于实用新型,发明名称必须要全面体现独立权利要求所涉及的主题。
(2)正文部分
说明书的正文部分通常包含“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实用新型)内容”、“附图说明”以及“具体实施方式”这五部分。
对于发明申请来说,上述五部分中的“附图说明”部分并不是必须的,如果发明申请没有附图,则“附图说明”部分可以省略。
对于实用新型申请来说,上述五个部分是必不可少的。
在“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这两部分中,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通常不会出现补正的情况。
在“发明(实用新型)内容”部分中,发明申请通常不会出现补正的情况,但对于实用新型申请来说,这部分的形式要求却比较严格。在“实用新型内容”中,通常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权利要求形式上完全一致的内容;以及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
在“附图说明”部分,无论是发明申请还是实用新型申请,附图说明中对于附图的描述需要与附图相一致,不得出现附图中出现的图面在附图说明部分中未描述或在附图说明部分中描述的图面在附图中不存在的情况。
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最容易出现补正的是在这部分中对于附图的描述与附图本身不一致。特别是母案申请是PCT发明申请的分案申请,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无论是发明申请还是实用新型申请,都要求在“具体实施方式”这一部分中对于附图的描述与附图本身一致,不得出现附图中出现的图面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未描述,或者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描述的图面在附图中不存在的情况。
在整个说明书中,尤其是对于实用新型申请来说,不允许出现“根据权利要求X所述”等类似字样。在发明申请中,说明书部分不允许出现“本实用新型”等类似字样,在实用新型中,说明书部分不允许出现“本发明”等类似字样。
另外,无论是发明申请还是实用新型申请,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出现在附图中,在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提及,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在说明书中需要保持一致,而在附图中的同一附图标记在说明书中需要对应于相同的部件/要素。这一点对于实用新型来说要求会更严格一些。
4. 附图部分
对于发明申请来说,如果没有附图,则附图部分可以省略。
对于实用新型申请来说,附图是必须要有的。
不论是发明申请还是实用新型申请,附图都必须清晰、都必须连续顺序编号,附图中不可出现“现有技术”等类似的多余的解释性文字。
以上仅仅介绍了应对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一些补正的措施,注意到上述方面,基本上可以避免大部分的补正。希望上述介绍对刚接触涉外专利代理的同事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