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透明材料在外观设计中的保护范围及申请策略
时间: 2014-08-07 16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文倩、白亮、唐晓翀 阅读量:

作者:董文倩、白亮、唐晓翀
 

摘要:本文针对外观设计专利实务中申请人对具有透明材料产品的保护范围及申请策略认识不全面,造成外观申请中经常出现保护范围不清楚、保护范围过小的问题,通过解析《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对于透明材料的规定,结合实践中复审与无效案例,总结了对于此类产品外观设计申请的一些心得。

关键词:透明材料、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申请策略

一、引言

在外观设计专利实务中,由于申请人对具有透明材料的产品保护范围及申请策略认识不全面,造成外观申请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保护范围过小的缺陷,使外观设计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对此,笔者将基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指出关于透明材料的外观产品的相关规定,结合实例介绍透明材料的产品的保护范围以及提出如何正确通过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表达保护此类产品以及关于透明材料的外观设计的申请策略。

二、相关规定

(一)《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三章4.3中规定 :"(5)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笔者认为,透明材料以及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并列说明,即透明材料在实际产品的辨别中具有独特的视觉效果,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具有透明材料的产品会在视觉效果上有明显不同。

(二)《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五章5.2.3中规定:"对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产品而言,通过人的视觉能观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当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产品,其内部的结构构成了新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使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发生变化,使一般消费者在视觉上不会与外表不透明的产品造成混淆和误认。

(三)《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三章4.2.4中规定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
笔者认为,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在申请过程中,即使在简要说明中指出相应部分为透明材料,但是图片或者照片中没有表示外层与内层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的区别时,透明产品保护范围仍不能正确表示其相应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三、案例介绍

【案例1】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801号)中认为将涉案专利(详见下图)与对比文件相比较,其主要的不同点为:顶部小花的个数不同,花型及排列有所不同,涉案专利主体部分半透明。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由于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均采用了相近似的仙人球形的基本形状设计,已导致一般消费者对二者的整体形状产生了相近似的视觉印象,顶面小花个数上的不同和花型及排列等处的局部区别并不足以对二者的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显著性的影响,是否半透明的设计也并未导致整体形状上的显著差别,因此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之后的行政程序中,法院维持了复审委第6801号无效宣告求情审查决定,并指出"原告所强调的本专利产品采用透明材料一节,因其是基于实现透光的目的及用途,不涉及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也并未导致整体形状的显著差异。"



涉案专利(专利号:03324661.0)



对比文件(专利号:02337663.5)

【案例2】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810号)中认为:若涉案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比,可由透明壳体看到内部的设计,则可视的内部设计属于外观设计的一部分,并且整体上的视觉效果明显不同于壳体不透明的情况,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二者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该案中请求人认为:一般来说,"荧光灯泡"指的是灯泡外壳的内表面涂有荧光粉,通过发光体发出的光反射到灯泡外壳,从而发出柔和的光线。因此,一般消费者基本上认识到"荧光灯泡"是不透明的,在购买荧光灯泡时,首先注意到的是荧光灯泡外壳是否有差异,即"荧光灯泡"的灯泡外壳是一般消费者区别不同灯泡的主要判断点。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被请求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认为虽然荧光灯泡是不透明的,但本专利要保护的"荧光灯泡"是透明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内容以各视图所表示的内容为准,因此不能因为所谓的"一般灯泡"而无视或者淡化本专利产品为透明的这一突出特点。与对比文件相比,本专利通过透明的外壳,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内部发光弯管的形状。本专利的特点不仅局限于灯泡的外部形状,通过透明外壳清晰可见的具有特殊形状的发光管也是本专利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重要区别特征。对于消费者来说,在选择荧光灯泡时,具有透明外壳的灯泡外形及其内部发光管将同时在其头脑中形成不可分割的深刻印象,即使在时间、空间上产生一定间隔后,也不会将其与不透明产品相混淆。

合议组依法作出的审查决定中认为: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6.5节第二段的规定,"对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产品而言,通过人的视觉能观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本专利的主、俯、左、右、后视图清楚地示出了荧光灯泡内部的螺旋状发光管的形状,因此,本专利的"荧光灯泡"属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产品,该螺旋发光管与灯泡的外壳一起构成了本专利的外观设计。

在先设计的六面视图及立体图均示出灯泡的内部形状,因此,使用该外观设计的"荧光灯"应为不透明产品,该外观设计仅包括荧光灯灯泡外壳的形状。虽然在先设计的省略内部机构的A-A放大剖视图示出了灯泡内部的U形灯管,但其不是可以通过人的视觉能观察到的形状,不属于在先公开的外观设计的组成部分,不能与本专利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属于灯泡的外观设计,本专利未请求保护色彩,也没有图案设计,因此判别其与在先设计是否相同和相近似,仅需将本专利的形状与在先设计的形状进行比较。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由于灯泡外壳透明与不透明的区别,造成整体上的视觉效果有明显不同,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不会在视觉上造成混淆和误认,所以二者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涉案专利(专利号:02369405.X)



对比文件(专利号:97317926.0)

四、透明材料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结合上述案例来看,笔者认为使用透明材料的外观设计有可能产生独特的视觉效果,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具有透明材料与无透明材料的产品有可能会在视觉效果上有明显不同,保护范围也不尽相同。为明确透明材料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影响,笔者尝试将透明材料构成的外观设计分为两类:

1. 透明部分不影响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如表1所示)。

透明部分并没有带来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上的变化。例如区别仅在于产品局部细微处为透明材料或由透明材料的整体替换的产品,在整体上的视觉效果上并未因透明而产生明显不同,其保护范围并不因是否具有透明材料而变化。

表1



                                 透明                                                                  不透明

2. 透明部分影响了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如表2所示)。

透明部分呈现出了其他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例如具有透明外壳的产品,其内部的结构构成了新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使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发生变化,使一般消费者在视觉上不会与外表不透明的产品造成混淆和误认,具有上述特点的产品保护范围与材料是否透明密切相关。

表2



                                 透明                                                                      不透明

五、关于透明材料的外观设计的申请策略

1、透明部分不影响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的申请策略

如果产品的透明材料部分并未显示出其他构造或者形成其他显著图案,透明与不透明的区别仅在于材料替换在整体上的视觉效果没有明显不同时,则可以认定为透明材料与不透明材料的两个外观设计相似,所以在申请阶段,直接在简要说明中说明即可,或者将透明与不透明材料的两套外观设计图片作为相似外观设计进行申请。

2、透明部分影响了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的申请策略

如果指明的透明材料示出部分显示了其他内部构造且形成了与原产品不同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时,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则已经产生变化,那么在申请阶段,申请人就需要考虑进行单独申请,不能仅仅在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中提及透明材料,而是需要提供该具有透明材料的产品图片,图片中需要体现出透明材料部分显示的内部构造或者形成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

另外,对于一些常用透明材料构成的产品来说,如灯泡、水杯等,申请专利保护的申请人需要着重考虑透明材料与不透明材料对于产品外观上的影响,由于产品部分透明或者产品全部透明都可能使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变化,所以在申请过程中,产品材料不透明、部分透明以及全部透明三种情况呈现的整体视觉效果均不同的话,可以考虑提供三种情况对应的外观视图作为三项外观设计分别进行申请,以获得更加全面的保护范围。

以上为笔者对透明材料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及申请策略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供申请人在申请阶段进行参考,鉴于笔者水平有限,考虑的方面可能有所欠缺,欢迎业界同仁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 《专利审查指南》2010,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 《专利复审委员会案例诠释》2009,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3] 《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选编》2005,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4]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视图提交规范》2008,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关键词: 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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