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因其申请费用比发明专利申请低、审查周期短、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低等优点,吸引了大量申请人选择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其技术创造,尤其是更新速度快、创新性相对低的技术。近年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大体上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形式缺陷,由于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初步审查制度,审查员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缺陷审查相对严格,大部分审查意见均与形式缺陷有关;另一方面是实质性缺陷,主要涉及授权客体、新颖性、单一性等。本文对实用新型专利常见的审查意见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方便专利申请人和代理师更高效合规地撰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以及采用更有效的答复策略来答复审查意见,从而提高实用新型的授权效率。说明书中应当包括五个组成部分,即 :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实用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要包含所要保护的所有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且不得超过25个字(包括字母和标点符号)。实用新型的内容部分,应当包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效果。说明书中不得存在“发明”用语和“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用语。附图说明部分中的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例如“图1、图2”等,类似于“图6、图6A”的附图编号通常是不被接受的。此外,附图说明应当与附图的内容和编号一致。说明书文字部分中全文应使用统一的附图标记,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也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说明书文字部分中不得出现插图,如流程图、方框图、曲线图、相图等,相应的插图应该在附图中体现,而相应插图的说明应该在附图说明部分中体现。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反映要保护的技术领域,如“一种通信设备”,不能使用“一种设备”等过于宽泛的主题,且权利要求的主题中不能包括方法和用途。
权利要求的表达形式应为 :前序部分+其特征在于+特征部分。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与其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完全一致。权利要求中引用附图的标记应当置于括号中,并放在相应技术特征的后面,并且所使用的附图标记应当与附图中的附图标记一致。引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再作为引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权利要求当中以及之间的技术特征无重复限定,技术方案无重复。说明书摘要的文字部分(包括字母和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字。说明书摘要应包含其中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要写明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说明书附图中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附图中的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着色和涂改 ;附图的周围不得有与图无关的框线 ;不得使用手绘图。当然,即使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符合上述形式要求,也可能会因为存在实质性缺陷而无法被授权。下文将分析和说明审查员通常指出的实质性缺陷。《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对该法条的解释,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越来越多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加入了与计算机相关的控制技术,其中包括涉及产品形状和构造的机械领域的专利申请。因此,近年来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实质性缺陷的审查意见也越来越多。针对涉及保护客体的审查意见,应对策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第一,答复审查意见时,检索相应的对比文件,来证明权利要求中所采用的方法步骤或者计算机程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某件实用新型专利收到了审查员下发的关于保护客体的问题,其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下层服务器工作站,与所述上层用户接口耦合,所述下层服务器工作站上安装有“在线加速器控制系统所使用的至少一个服务,并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输入事件启动所述至少一个服务,并分发所述至少一个服务,其中,多个所述服务中的每个包括协议和测试信号 ;“多个分布式设备控制器,通过网络与所述下层服务器工作站连接,并被配置为从所述下层服务器工作站接收分发的至少一个所述服务,且多个所述分布式设备控制器分别安装相应的服务中的协议后,能够与一加速器相关的一个或多个部件通信并测试其响应 ;“其中,多个所述分布式设备控制器中的每个至少包括 :“总线,被配置为至少从所述下层服务器工作站接收测试一个或多个所述部件的测试信号 ;以及“接口,被配置为分别与一个或多个所述部件和所述下层服务器工作站进行通信。”审查员认为,本案的权利要求中涉及的技术特征(“下层服务器工作站……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输入事件启动所述至少一个服务,并分发所述至少一个服务 ;多个分布式设备控制器……多个所述分布式设备控制器分别安装相应的服务中的协议后,能够与一加速器相关的一个或多个部件通信并测试其响应。”)属于计算机程序,且本案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改进点在于计算机程序,实质上包含对方法本身的改进,从而不属于实用新型授权的客体。笔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上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检索,并将检索到的对比文件作为证据,来证明权利要求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同时,笔者论述了权利要求中的其他技术特征,或限定了部件之间的直接连接关系,或限定了数据的传输(即间接的连接关系),均为结构特征,不涉及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因此,本案权利要求中的改进之处是对硬件连接关系的改进,属于对构造的改进,由此获得了授权。第二,答复审查意见时,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的相关内容,阐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改进是针对有关硬件连接关系的产品构造的改进,而不涉及对方法和软件的改进。具体地,可以根据说明书背 景技术的内容,确定本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硬件所导致的问题,由此判定本案权利要求的改进之处在于硬件的改进,而非软件或者方法步骤的改进,即权利要求并不包含对软件和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由此确定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方法步骤或者计算机程序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某件实用新型案件曾因保护客体的问题被驳回,其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 :
“地址输入端,从主机控制器的地址流接收地址信息 ;“地址匹配表,包括与备用存储器位置对应的修正地址 ;“控制模块,耦接至地址匹配表和多路复用器,并且接收地址流中的地址信息和地址匹配表中的地址信息,并且将替代地址匹配表中的识别的不良地址的修正地址传输至多路复用器,地址输出端将地址信息驱动至存储器设备。”该案的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中的数据匹配表是一个数据/地址流的表格,是对数据的存储方式,无法包括硬件SRAM单元阵列,“地址输入、输出和地址匹配表”用于对数据/地址流进行接收、匹配、不良地址的校正、替换以及传输。通过现有硬件“控制模块”执行上述软件功能,是针对解决其技术问题而编程实现的计算机软件的改进,属于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复审委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做出复审决定,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驳回决定。该案的复审决定认为 :判断以信号流方法限定的电路结构时,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对可能涉及的软件内容进行判断 ;如果属于本领域的常用现有技术,没有对软件进行改进,则这种电路结构仅是对硬件结构的改进,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具体地,本案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存储器接口装置,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存储器装置中存取晶体管和存储电容器等硬件所导致的问题。本案提出将存储器单元阵列中的不良单元替换的改进,具体如下 :权利要求中的接口、地址匹配表、多路复用器、存储器设备都是硬件,而根据地址匹配表来寻找存储器地址以及传输技术,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的现有技术,不涉及对软件的改进。因此,本案的权利要求的改进之处在于对地址输入端、地址输出端、地址匹配表、多路复用器等的硬件连接关系的改进,并且“地址输入、输出和地址匹配表”用于对数据/地址流进行接收、匹配、不良地址的校正、替换以及传输,是本领域的常用现有技术。综上,在一项权利要求中既包含硬件和硬件的连接关系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又包含计算机程序限定的技术特征时,需要判断该项权利要求中由计算机程序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还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此外,为了更好地描述电路各部分的功能和作用,而采用电路中的信号流描述装置的内部组成部件以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信号流传输关系的情况下,不但需要判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改进之处是否在于对所包含的硬件部件的改进,还需要判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改进之处是否在于所包含的硬件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即信号流传输关系。第三,参考上述案件的复审决定的意见,可以考虑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在说明书中明确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硬件所导致的问题。第四,撰写申请文件时,在说明书中明确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实现技术效果所依赖的技术特征,是硬件特征以及硬件特征之间的电连接、信号流连接、机械连接等连接关系组成的产品构造,还可以说明本案所采用的例如控制方法等方法步骤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第五,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出发,以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硬件的改进来实现为主导,进行权利要求的撰写,而不仅从撰写术语上规避保护客体的问题。第六,可以将计算机程序相关的技术特征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以克服保护客体问题。但在进行删除修改时,应当注意这种修改是否会引入新的缺陷,尤其是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当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包含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技术特征时,若因授权客体问题而从权利要求中删除这样的技术特征,则会被审查员认为是修改超范围。因此,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就要考虑撰写的实施方式是否要包括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技术特征,以及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技术特征是否是改进点,由此衡量是否要以实用新型对改进的技术进行保护。如上所述,中国专利审查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有明确的形式要求,其中要求实用新型内容部分应当包括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因此,审查员在对实用新型进行审查时,会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确定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包括了解决所记载的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并可能由此下发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以某实用新型案件为例。该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用于车辆的平视显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视显示器包括 :此外,该案说明书实用新型内容部分描述的技术问题是 :“如何在屏幕、折叠式反射镜和非球面反射镜之间具有改进的耦接结构,从而防止折叠式反射镜的变形并且允许非球面反射镜的球形安装件保持固定力。”然而,从本案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本案的独立权利要求并未记载解决所提出的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特征。因此,审查员发出了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在答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时,代理人将用于解决所提出的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所述屏幕包括 :开口,穿过所述屏幕的连接至所述折叠式反射镜的部分 ;止动件,布置在所述开口周围以保持所述折叠式反射镜的侧表面 ;以及固定保持件,布置在所述止动件的外周以保持所述折叠式反射镜的上表面、下表面和侧表面”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并由此获得了授权。针对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笔者建议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将用于解决说明书中提出的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特征限定到权利要求中,由此可以避免此类审查意见。另外,如果一件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多个技术问题,则可在撰写说明书实用新型内容部分时,将所涉及的多个技术问题写入说明书中,并将解决至少一个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由于中国高度重视实用新型的专利质量,近年来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问题的审查意见也日趋增加。新颖性是指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未被抵触申请所公开。其中,抵触申请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由于中国的抵触申请包含相同发明人或申请人所提出的专利申请,这与美、日、韩等国将相同发明人或者申请人的申请排除在抵触申请之外是不同的。因此,在中国,关于新颖性问题的审查意见,很多时候是利用相同申请人的专利文件来评述的,有必要特别注意中国专利制度的这一特殊性。新颖性意见通常比较容易克服,只要有一个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公开即可。即便如此,由于中国的抵触申请的特殊性,申请人在提交相似的专利申请文件时,也要注意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差异。以某实用新型案件为例。本案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 :“一种用于混合动力车辆的主动净化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主动净化单元,用于加压由燃料箱产生的蒸发气体并将加压的蒸发气体供应到进气管 ;以及“其中,所述控制单元根据随着最佳工作线的变化的发动机扭矩、系统效率或者电池的充电状态,来控制蒸发气体的吞吐量。”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了作为抵触申请的对比文件1,该对比文件1与本案的申请人相同,并且其公开的内容与本案的内容有重复之处。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控制单元根据随着最佳工作线的变化的电池的充电状态,来控制蒸发气体的吞吐量。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和本案权利要求的内容,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将权利要求中的可选择方案“所述控制单元根据随着最佳工作线的变化的电池的充电状态,来控制蒸发气体的吞吐量”删除,保留了“所述控制单元根据随着最佳工作线的变化的发动机扭矩或系统效率,来控制蒸发气体的吞吐量”的技术方案,从而获得了授权。关于单一性问题的审查意见,通常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检索到对比文件评价新颖性之后提出单一性缺陷 ;二是未经检索直接提出单一性缺陷。对于检索到对比文件评价新颖性之后提出单一性缺陷的情形,申请人可以考虑将不具有新颖性的该套权利要求删除,后续根据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件修改删除的权利要求之后,再提交分案申请。对于未经检索直接提出单一性缺陷的情形,申请人可以考虑删除其中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并考虑针对上述删除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提出分案。以某实用新型案件为例。本案的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分别如下 :“1.一种内窥镜装置,在用于插入体内的插入部的前端具有凸透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窥镜装置具备清洗部件,所述清洗部件沿着所述凸透镜的曲面转动以清洗该凸透镜,“所述清洗部件呈U字状,且具有与所述凸透镜对置的对置弯曲部,“在所述对置弯曲部设有擦拭部件,所述擦拭部件与所述凸透镜接触以清洗该凸透镜。“2.一种内窥镜装置,在用于插入体内的插入部的前端具有凸透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窥镜装置具备清洗部件,所述清洗部件沿着所述凸透镜的曲面转动以清洗该凸透镜,“所述清洗部件呈U字状,且具有与所述凸透镜对置的对置弯曲部,“在所述对置弯曲部与所述凸透镜之间设有预定的间隔,“所述内窥镜装置具备喷嘴,所述喷嘴用于将清洗液体或清洗气体沿着所述凸透镜的表面喷射到所述间隔一侧。”审查员在检索到一篇对比文件之后,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本案的技术特征“一种内窥镜装置,在用于插入体内的插入部的前端具有凸透镜,所述内窥镜装置具备清洗部件,所述清洗部件沿着所述凸透镜的曲面转动以清洗该凸透镜,所述清洗部件呈U字状,且具有与所述凸透镜对置的对置弯曲部”,由此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在于“在所述对置弯曲部设有擦拭部件,所述擦拭部件与所述凸透镜接触以清洗该凸透镜”,而独立权利要求2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在于“在所述对置弯曲部与所述凸透镜之间设有预定的间隔,所述内窥镜装置具备喷嘴,所述喷嘴用于将清洗液体或清洗气体沿着所述凸透镜的表面喷射到所述间隔一侧”。综上,审查员认为,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特定技术特征,从而不具有单一性。在答复此类审查意见时,可以首先确认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审查员所声称的技术特征,即核实审查员的意见是否合理正确。如果审查员的意见是正确的,申请人应保留其中一套权利要求、删除另一套权利要求,还可以考虑将另一套权利要求以分案申请的方式进行保护。如果审查员的意见是不合理的,则申请人可以通过争辩的方式,论述上述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具有单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