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预见性原则的内涵
曾有观点认为,判断“修改形成的技术特征”是否被专利权人知晓的时间点应当为“修改时”[2]。实务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往往发生专利申请日的数年之后。如果要探究专利权人的真意,则以相关特征的修改时间作为判断“知晓”的时间点似乎更为合理。但《专利法》已有规定,权利要求的修改不得超出专利申请日既已确定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3],即,修改权利要求的基础必然是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已经知晓的内容。因此,如果以权利要求修改日作为判断“知晓”的时间点,那么,对于在申请日尚未知晓、但在修改日已获知的技术手段,专利权人将陷入两难的境地:如果不将其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可能触发可预见性原则,限制等同侵权的适用;如果将其写入权利要求,则可能导致专利申请因修改超范围而被驳回。因此,笔者认为,将判断“知晓”的时间点定为专利申请日,确是更适宜的选择。
[1]曹新明.专利侵权等同原则适用研究[J].知识产权,2023,No.264(02):24-40.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60条。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3条。
[4]董慧凝,郑璐璐.专利侵权中可预见规则的法律适用[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19,31(06):113-120.
[5]参见(2020)最高法知行终35号民事判决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3.3节。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于功能性特征的等同,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7](2015)民申字第740号民事裁定 ;另见(2019)最高法知民终48号民事判决、(2020)最高法知民终1899号民事判决、(2020)最高法知民终1429号民事判决。
[8]同注7。
[9]陈聪.专利捐献原则的法理分析[J].知识产权,2019,No.215(01):69-76.
[10] 张迩瀚.我国专利侵权中可预见性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9(02):37-41,注释3。
[11] 朱文广,刘犟.专利等同侵权判断方法的完善[J].知识产权,2023,No.264(02):112-126.
[12] 参见CN102411996B。
文章首发自:《中国知识产权》杂志4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