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收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经常有以下审查意见:某条权利要求中的xx特征是一个上位概念,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但在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中仅给出了通过yy内容实现xx特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预见该上位概念所概括的除本申请实施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此条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针对这类审查意见,申请人应该如何合宜的答复呢?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总结了如下应对手段,以供读者参考。
首先,《审查指南》指出: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形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的方式。
由上述内容可知,权利要求可以是基于说明书得到的“概括方案”,前提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概括方案”对应的“下位方
案”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
由此,针对审查员指出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审查意见,笔者总结了如下答复思路:
答复思路1:在依据说明书内容或现有公开资料能够证明当前权利要求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不修改权利要求,直接争辩的方式进行答复。例如,争辩说明书未公开的其他下位方案也具备与说明书中所列举的下位方案相同的性能或用途; 答复思路2:在依据说明书内容或现有公开资料无法证明当前权利要求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修改权利要求进行答复。例如,基于说明书推导出一个“中位特征”,并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见“中位特征”所概括的除本申请实施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其中,“中位特征”既是审查员指出的yy内容对应的上位特征,也是本申请原权利要求记载的xx特征对应的下位特征。
以下,通过两个案例分别进行说明。
案例1 案例1在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技术特征“通过目标模型处理树木所在区域的气候信息,确定树木的生长趋势”。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目标模型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笔者通过检索,检索到一篇公开资料,公开资料主要解释了通过数学模型计算树木在不同气候条件下的生长趋势。 进一步地,笔者将公开资料作为证据,证明了证据中的数学模型所对应的性能或用途与本申请中所列举的神经网络模型的性能或用途相同,均是根据气候信息确定树木的生长趋势,因此申请人可以将两个模型概括为“目标模型”,并由此可以证明权利要求1中的“目标模型”所对应的保护范围是适当的,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最后,笔者选择了答复思路1来答复本次审查意见,审查员认可了笔者的答复陈述。
案例2
综合上述案例可知,在遇到“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审查意见时,专利代理师可以基于案件本身的情况,选择合宜的方式进行答复,以对权利要求争取合适的保护范围,保护申请人的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