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条之二 请求书或者要求书中某些事项变更的记录 92 之二.1 由国际局记录变更 (a) 根据申请人或者受理局的请求,国际局应对请求书或者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中下列事项的变更予以记录: (i)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居所、国籍或者地址; (ii)代理人、共同代表或者发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 对其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的期限届满后收到的变更记录请求,国际局对请求的变更不应予以记录。
序号 | 变更类型 | 所需文件 |
1 | 申请人实体变更 | 申请权转让协议或证明 |
2 | 申请人变名 | 申请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
3 | 发明人变更 | 发明人的个人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