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1日,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公布,并将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现摘录汇总修订内容以供初步参考。
修订涉及的方面 | 修订后的 条款编号 | 现行法规 | 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 康信评论 |
1)权利救济(援引加入、优先权恢复等) |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 补充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相关规定,扩大了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范围。 |
第六条第二款 | 无相关规定 | 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 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可以请求恢复复审的权利并请求复审。 | |
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 无相关规定 | 巴黎公约途径进入中国的申请,可以在优先权到期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优先权恢复请求。 PCT途径进入中国的申请,可以在进入中国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 | 优先权期满后恢复的正当理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二款规定,外观设计的优先权不能恢复。 | |
第三十七条 | 无相关规定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 增加和改正优先权的前提是原本申请就要求了优先权; 外观设计申请不能增加优先权。 | |
第四十五条 | 无相关规定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 | 文件缺失时的补救措施,适用于巴黎公约途径的申请和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不再做出保留)。 该规定不适用于分案申请。 | |
2)审查(优化审查程序、提高质量和效率等) | 第四条第七款 | CNIPA下发的各种文件推定收到日为15天。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 电子申请不再有15天的邮路时间,OA答复需要注意相应期限。 |
第十八条 | 无相关规定 | 外国申请人可自行办理以下手续:1) 提交优先权文件核证副本;2) 缴纳费用;3) CNIPA规定的其他程序 | 无需强制代理的情形 | |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 提交分案申请时,必须提交原始申请文件的经核证副本和优先权文件的经核证副本。 | 删除 | 简化分案申请程序。 | |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无相关规定 | 申请人可以提出延迟审查申请的请求。 | 草案规定“发明或者外观设计申请可以提出延期审查请求”,但在最终版本中改为“申请”,同样适用于实用新型。 |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复审委员会复审时仅审查驳回决定是否正确。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合议组可以在复审过程中对驳回决定中未指出的明显缺陷进行审查。 | 扩大复审过程中依职权审查范围。 草案对于无效宣告审判也有类似规定,但最终版中将其删除。 | |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 无相关规定 | (初步审查时)审查实用新型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创造性。 (初步审查时)审查外观设计申请与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 现在不仅要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明显新颖性进行审查,还要对明显创造性或相似性进行审查。 | |
第三十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无相关规定 | 部分外观设计申请必须提交整个产品的附图,并必须以虚线和实线组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请求保护的内容。 提交部分外观设计申请时,必须在简要描述中说明请求保护的部分,除非在整个产品的附图中已经通过虚线和实线的组合清楚地标明了该部分。 | 部分设计表达的相关规定 | |
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 | 无相关规定 | 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申请的国内优先权基础。 | 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作为外观设计申请的国内优先权基础,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不视为撤回 | |
3)开放许可 | 第八十五~八十八条 | 无相关规定 | 第85条:关于开放许可声明请求程序和内容的规定 第86条:禁止开放许可的情况:独占或独占许可、终止等。 第87条:开放许可后需备案 第88条:开放许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可获得年费减免。 |
4)加强行政保护 | 第九十六条 | 无相关规定 | 明确了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情形。 | 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 |
5)专利保护期补偿(PTA和PTE) | 第五章(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 | 无相关规定 | 1) 因审查延误而造成的保护期补偿(第七十七条至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第77条 必须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第78条 补偿期限的计算、合理延迟审查的情况 第79条 申请人不合理延迟的情形: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局的通知、申请延迟审查等。 2)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 第80条 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是指符合规定的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 第81条 补偿条件 第82条 补偿期限的计算:补偿期限按照该专利申请日至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在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上确定。 第83条 补偿期内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药一专利) 3) 第84条:保护期补偿请求的审查和公告 | 1)依请求审查,保护期延长需扣除申请人的不合理延迟时间和合理延迟审查的时间; 2)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最长期限不超过14年, 3)同时存在,叠加计算。 |
6)专利权评价报告 |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只有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权评估报告。 | 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 草案中为“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请求,但此次发布的最终版中仅限于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和被控侵权人。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无相关规定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但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 方便办理办登手续时同时提交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 | |
7)国际外观设计申请的规定 | 第十二章(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 | 无相关规定 | 关于国际外观设计申请的特殊规定:与《海牙协定》相关的国际外观设计申请的定义、申请日期和生效日期的确定等。 | 适用于《海牙协定》1999版本,基于国际外观设计申请提交的分案申请视为国内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