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1日公布《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的第二条指出: 提出或者代理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循专利法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也是最新的细则内新增加的一条,即: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上述第十一条的规定也对应了《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至此形成了从法律(《专利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三个梯次的规定,三者相辅相成,互为解释。
这样一来,《规定》实施后,打击“非正常申请”,已经从最初的部门规章制度,上升到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更加“师出有名”了,使得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措施对比之前继续升级,同时也代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手段,实现了规定层级上的升级。
另外,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违反新细则的第十一条,已经和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直接画上了等号(即后续可能以违反新细则第十一条为法定理由,直接认定申请属于“非正常”)。
《规定》的第三条明确指出了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具体包括哪些行为;具体如下图所示:
《规定》的第四条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规定》的第五条指出了对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审查环节是贯穿整个审查环节的,简而言之就是:在下证(即授权办理登记)之前的各阶段,基本都会对是否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且发现“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线索来源渠道也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群众举报和各部门的发现;并且如果初步认定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则会启动专门的审查程序,要求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提交意见陈述。具体规定如下图所示:
《规定》的第六条指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视为未提出。
《规定》的第七条指出了对于申请人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后的救济手段,根据不同情况,择一选用请求复审手段、请求行政复议手段和提起行政诉讼手段;具体规定如下图所示:
《规定》的第八条和第九条指出了对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主体(单位及个人)及行为本身对应采取何种措施进行处罚和管理,基本与《规定》发布之前采取的措施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规定》的第十条指出:采取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
《规定》的第十一条对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职能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规定》的第十二条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说明。
《规定》的第十三条也是最后一条,对生效时间进行了规定。
至此,对于《规定》各条基本内容的说明完毕。
综上可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历经2007 年8 月27 日公布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 年2 月28 日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和2021 年3 月11 日公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发展到今天的从法律(《专利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三个梯次的规定,实现了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细化,对后续治理专利领域的顽疾“非正常专利申请”具有积极意义。
另外,值得说明的是:法律、法规再到规章的三个梯次使得“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内容在驳回、无效再到处罚的全流程实现了“有法可依”,向打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弄虚作假的专利申请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综上,在申请专利时,应当参照最新规定,避免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