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引进撤回申请制度、缩短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等,共30多项韩国特许法修改案已于2016年2月4日通过了韩国国会全体会议。对此,以下简要介绍主要修改案以及其意义。敬请参考,修改特许法将于2016年2月底或3月初公布,并自公布日起1年后施行。
1. 重要修改事项
(1) 专利撤回申请制度的引进
根据修改前的特许法,自专利设定登记后专利公告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请求专利无效审判,但该制度在引进之后几乎没有被利用。因此,本次修改案废止了该制度,而引进了专利撤回申请制度。敬请参考,与现行制度相同,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请求专利无效审判。
专利撤回申请制度是一项专利要因现有文献等被撤回为由向特许审判院请求审判的制度,自专利设定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请求。本制度适用于自修改法施行后开始设定登记的专利权。
(2) 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缩短
根据修改前的特许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自专利申请日(对国际申请,指国际申请日)起5年内请求实质审查,但与其他国家相比该期限较长,存在着确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延迟的问题。
为了改善此问题,修改案将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修改为自专利申请日(对国际申请,指国际申请日)起3年内。本制度适用于自修改法施行后开始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
2. 其他修改事项
除上述重要修改事项之外,还可以关注以下几项修改案。
(1) 审查员依职权再次进行审查制度的引进
此制度是为了防止有缺陷的专利被授权而引进的,主要内容为:自发出授权决定通知书后至专利设定登记(缴纳登记费)之前,若被发现明显的驳回理由,审查员可以依职权撤回专利授权决定而对该申请再次进行审查。
(2) 在无效审判中,专利权人提交答复意见后,可修改专利文件理由之增加
根据修改前的特许法,仅在请求人提交新对比文献的情况下,才给予专利权人追加修改的机会。然而,根据修改案,即使请求人增加记载缺陷等新无效理由,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修改该专利文件。
(3) 诉讼当事人的程序中止请求权之新设
根据修改案,在诉讼程序中,法院认为有必要时由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中止该诉讼程序,直至与该专利有关的审判决定发生法律效率。
(来源:韩国 金张简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