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囡囡
一、引言
作为机械领域的专利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经常会遇到需要对"多个所述"和"所述多个"的表述方式进行取舍的情况。然而,在业内这两种表述方式的使用规则并不是十分明确。
具体的说,这两种表述方式是因为权利要求中的"所述"这个特定术语引起的特殊现象。
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通常第二次出现的术语之前会用"所述"、"所述的"或者"该"等词语去限定。虽然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从审查指南列举的例子和众多的国内申请中的表述来看,此种写法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写法。
如专利审查指南的第143页的第3段中,"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
再如专利审查指南的第194页的例4:
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直流电动机的控制电路,所说的电路具有特征A。
权利要求2:一种用于直流电动机的控制电路,所说的电路具有特征B。
由于"所述的" 或者"所说的"不够简练,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部分,在第二次出现的术语之前一般会用"所述"。
二、对于"所述"的探讨
为了将"所述"的表述方式描述清楚,下述将以某一公开文本中的某条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为例进行说明,具体见下文中的例1。
例1:多个隔板(30),多个所述隔板(30)相间隔地分布在所述出料口(11)处,相邻的两个所述隔板(30)之间形成出料间隙(40)。
在上述例子的基础上,对"所述隔板"的意义进行进一步阐述。"所述隔板"是特指某一个隔板还是具备某一特征的隔板?
本文认为,"所述隔板"是指具备某一特征的隔板,并非特指某一个隔板。为表述方便,下面以例1的变形为例2,以例2作为讨论的基础。
例2:隔板(30),所述隔板为多个,多个所述隔板(30)相间隔地分布在所述出料口(11)处,相邻的两个所述隔板(30)之间形成出料间隙(40)。
在上述例子中,此处的"隔板"并非特指某一个隔板,而是特指具有某一特征的隔板,或者说特指某一类隔板。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可知,权利要求书用以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由于权利要求划定的是一个范围,因此,将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术语解释为某一类具有特定特征的特定术语的集合,或者说是解释为某一类具有特定特征的特定术语的概括,是符合专利法对权利要求书的作用的定义的。
以例2为例,如果上述"隔板(30)"仅指某一个隔板,那么,后面对这个隔板的限定将无从谈起。比如,如果"隔板(30)"是某一个隔板,那么为什么这一个隔板在后面又变成了多个呢?因此,这种逻辑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是不可想象的。
由上得知,"所述隔板"应该是指具备某一特征的隔板。根据以上分析,如例1所示,"多个隔板(30),多个所述隔板(30)相间隔地分布在所述出料口(11)处,相邻的两个所述隔板(30)之间形成出料间隙(40)",其中的"多个所述隔板"、"相邻的两个所述隔板"中的模板都并非只指某一确定的隔板,而是指具备某一特征的隔板。
上述讨论使得"多个所述"的表达方式不存在逻辑方面的问题,也不会出现不清楚的问题。
三、关于"多个所述"和"所述多个"
为了将"多个所述"的表述方式描述清楚,下述将继续以上述的例1为例进行说明。
例1:多个隔板(30),多个所述隔板(30)相间隔地分布在所述出料口(11)处,相邻的两个所述隔板(30)之间形成出料间隙(40)。
上述例1的写法,是将"隔板"作为基本术语,将"多个"作为"隔板"的定语。这样,当"多个隔板"第二次出现时,撰写人将其描述为 "多个所述隔板",而并非"所述多个隔板"。
这种写法的好处在于,表述的标准单一,即无论对于隔板有多少不同的描述,都采用同一标准。尤其对于此例子中,当前面出现"多个隔板",后面又要出现"两个隔板"时,撰写为"两个所述隔板"是符合逻辑的。而且,这种写法比较简练,不用再加以多余描述。
关于"所述多个"的撰写方式,可见下述例3。
例3:多个隔板(30),所述多个隔板(30)相间隔地分布在所述出料口(11)处,所述多个隔板(30)中相邻的两个之间形成出料间隙(40)。
例3中的描述是另外一种写法,这种写法中,将"多个隔板"作为一个基本术语,将"所述"撰写在再次出现的"多个隔板"之前。尽管从篇幅上来看,本例中的撰写方式似乎与例1中没有本质区别,但是,仔细斟酌,会发现本例与例1中的撰写方式其实存在很大不同。
将"多个隔板"作为一个基本术语时,如果后文仅会出现"多个隔板",则不存在太大问题。但是,当出现本例中的"两个隔板"时,矛盾就显现了出来。
本例中的处理方式是采用回避和省略的方式避免了字面上的矛盾,即如果不省略的话,本例应该撰写成下述的例4。
例4 :多个隔板(30),所述多个隔板(30)相间隔地分布在所述出料口(11)处,所述多个隔板(30)中相邻的两个隔板之间形成出料间隙(40)。
上述例4的写法,"隔板"就成为了继"多个隔板"后的第二个基本术语。对于读者来说,这种撰写逻辑不是很合理,"多个隔板"和"隔板"明显是相同的部件,但是由于引入了数量的特征,却变成了两个不同的部件,第二次出现的"两个隔板"的"隔板"之前没有加上"所述"。
另外,在机械领域中,由于要对部件进行必要的标号,那么,对于"两个隔板"中的"隔板"是否标号也是个问题。如果认定此处的"两个隔板"中的"隔板"与前述的"多个隔板"是两个不同的部件,那么两个标号应该是不一样的。但是,对于机械领域的专利代理人来说,从本质上看这两个部件确实是一个部件,而且都应该标号为30。
如果这样,在不省略的情况下,例2应该以如下例5的方式表述:
例5:多个隔板(30),所述多个隔板(30)相间隔地分布在所述出料口(11)处,所述多个隔板(30)中相邻的两个隔板(30)之间形成出料间隙(40)。
从上述表述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这种表达方式用了双重标准去撰写,或者说当需要将多个隔板作为一个部件去描述时,就用"所述多个隔板(30)",但是当两个隔板出现时,"隔板"又作为与"所述多个隔板(30)"的标号相同的部件。因此,这种表达方式确实让人费解。
在撰写过程中,如果采用多重的标准去表述,则非常可能出现不清楚的情形,对于案件的撰写质量不利。
综上所述,虽然本例中最终用省略的方式回避了标号的问题,但是,从本质上来说,此种处理方式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结论
根据前述例子和分析可以看出,在撰写时遇到"多个所述"和"所述多个"的路口,需要做出选择时,推荐使用"多个所述"的表达方式。对比例1和例4的表述,会发现"多个所述"的表述方式简化了权利要求的表达。另一方面,此种表述方式在逻辑上也非常清楚,不会出现例5中采用双重表述标准的问题,有利于专利撰写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