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法律体系中,专利说明书的撰写和审查是确保发明创造得到适当保护的重要环节,其中“充分公开”和“以说明书为依据”是两个经常被提及的核心概念,然而,由于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在实际的专利代理工作中可能会将二者混淆。
鉴于此,笔者从“充分公开”和“以说明书为依据”这两个概念的法理基础、它们之间的关联与区别以及针对“充分公开”和“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审查意见的常见答复方式这几个方面来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分析明晰。
两者的关联与区别
专利法旨在通过授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来鼓励创新和公开新技术。作为获得独占权的交换,专利权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必须“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以便他人在专利保护期满后能够利用这些技术,从而促进整个社会技术的发展。“以说明书为依据”旨在确保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发明创造的实际贡献相匹配,防止专利权人获得超出其发明创造的实际贡献的保护,从而平衡专利权人的独占权与公众获取和使用技术的权利。
“充分公开”和“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都与专利的说明书相关,都要求说明书中对发明的描述应当足够详尽,以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发明,从而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
说明书的“充分公开”是审查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基础,只有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基础上,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确定保护范围才是有意义的。
“充分公开”侧重于专利的说明书对发明的描述是否足够详尽和清晰,以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对专利的说明书的具体要求。这一要求的目的是确保发明的技术方案的可复制性,即任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能够依据发明公开的信息独立实施该发明,无需额外的信息或实验。如果说明书未能充分公开,将会导致发明无法被实施,从而影响专利的有效性。
“以说明书为依据”侧重于专利的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内容的对应关系,要求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都能在说明书中找到依据。这一要求的目的是确保专利权人所获得的保护范围与其对发明的实际贡献相匹配,避免专利权人获得超出其实际贡献的保护。
如果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则可能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专利权人的贡献不匹配而破坏专利制度的公平性,也可能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效。
审查意见的常见答复方式
无论是“充分公开”的审查意见还是“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审查意见,首先需要核实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是否确实存在。如果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以从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方面进行争辩。
其次,如果针对“充分公开”的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确实存在,则可以通过删除权利要求中对应于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的内容的技术方案以从权利要求中排除对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的内容的保护,使得权利要求仅保护说明书中已经充分公开的技术方案。例如,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方案 A和技术方案 B,在权利要求中保护了与技术方案 A和技术方案 B对应的两组权利要求,如果审查意见中指出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 A不满足“充分公开”的意见是合理的,则可以通过删除权利要求中与技术方案A对应的那一组权利要求来答复针对“充分公开”的审查意见。同时对说明书来讲,被指出不满足公开充分的相应部分也应进行修改或删除。
如果针对“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审查意见是合理的,则可以根据说明书的公开内容将权利要求的范围修正到说明书所充分公开的范围内。例如,说明书中仅给出一个“用高频电能从气体中除尘”的实施方式,但权利要求中却要求保护“用高频电能影响物质的方法”,针对审查意见中指出的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意见,可以将权利要求中保护的“用高频电能影响物质的方法”修改为“用高频电能从气体中除尘的方法”来答复针对“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审查意见。
“充分公开”和“以说明书为依据”这两个概念是相辅相成的,一个充分公开技术方案的说明书应当能够支持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方案,而一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权利要求也应当基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技术方案来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