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建伟
摘要
在本文中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说明了权利要求中判断分支的几种撰写方式,在实际撰写中,可以根据案件的技术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撰写方式。
本文中讨论的撰写方式均是基于如下技术交底书的:在现有技术中发短信的时候是不考虑a参数的。在本发明中,在发短信时引入了a参数。并且,在a参数大于一个阈值的时候使用a参数进行A处理,在a参数小于该阈值的时候使用a参数进行B处理。
独立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书中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越少、越上位,其保护范围也越大。为了得到一个比较大的保护范围,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一般会从发明构思的角度上来进行撰写,将发明的本质写入到独立权利要求当中。对于这个案件来讲,其最本质的发明点是引入了a参数,而判断的过程以及相应的处理可以写入到从属权利要求当中。
例如:
1. 一种短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发送短信的过程中,获取a参数;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由于判断的过程是在得到a参数之后在进行处理之前,因此,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可以引入一个新的步骤,请看如下的从属权利要求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判断所述a参数是否大于阈值,在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况,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这个撰写的权利要求2是否有问题?
权利要求2中使用的是"还包括",即权利要求2中在包括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之外,还包括了权利要求2的从属技术特征。因此,根据权利要求2的写法,权利要求2中所有的技术特征应该是:在发送短信的过程中,获取a参数;判断所述参数a是否大于阈值,在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况,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这样来看,权利要求2的逻辑关系是有问题的,这个权利要求里面有两个重复的步骤:"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那么,没有逻辑问题的权利要求应该如何写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判断所述参数a是否大于阈值;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在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况,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这样写的权利要求2克服了上述的逻辑问题,但是,这个权利要求2看起来不够简洁,还有一种处理方法如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判断所述a参数是否大于阈值;在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这种写法看起来简洁一些,但是,这种写法也存在一点点问题,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一个处理步骤,在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是处理步骤中包括处理步骤和判断步骤。虽然严格上讲这种写法逻辑关系上问题并不大,但还是感觉怪怪的。
还有一种更加简洁的写法如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a参数大于阈值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这种写法并没有引入判断步骤,而直接描述了在什么情况下来进行处理,这种写法在逻辑上是比较清楚的,在一般建议使用这种处理方式。
上述是判断过程中的一个分支的几种撰写方法,在判断过程中通常有另外一个分支,对于分支的权利要求应该如何撰写呢?
下面举一个例子:
1. 一种短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发送短信的过程中,获取a参数;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在所述a参数大于阈值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A处理。在所述a参数小于等于所述阈值的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B处理。
在这个权利要求2中,对A处理和B处理的两种情况都进行了限定。但是,由于限定了两种情况,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较小,所以一般情况下,建议拆成两个从属权利要求:
1. 一种短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发送短信的过程中,获取a参数;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在所述a参数大于阈值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A处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在所述a参数小于等于所述阈值的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B处理。
或者,
1. 一种短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发送短信的过程中,获取a参数;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在所述a参数大于阈值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A处理;和/或,在所述a参数小于等于所述阈值的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B处理。
这种写法保护范围大于上述第一种写法。但是,这种写法的权利要求2似乎有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嫌疑。不支持的理由可以描述如下:说明书中记载了在a参数小于等于阈值的时候进行B处理,权利要求2中仅仅限定了在大于阈值的时候进行A处理,并没有限定其小于等于阈值的时候如何进行处理,因此,权利要求2涵盖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在a参数小于等于阈值的时候对短信进行A处理;第二种情况,在a参数小于等于阈值的时候对短信进行B处理。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第二种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第一种情况无法解决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2涵盖了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上述"和/或"的写法是比较偷懒的,存在的问题也类似,但是,有意思的是,如果写成"和/或"审查员反而不容易指出不支持的问题。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审查员不指出该问题,这种"和/或"的写法都是有利于扩大保护范围的,这对申请人是有利的。
如果权利要求是按照上述方式来进行了撰写的,为了避免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撰写说明书的时候可以增加如下一段来进行说明:"在a参数小于等于阈值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A来进行处理,但是效果会有一点折扣,为了取得更好的效果,在一个较优的实施方式中,在a参数小于等于阈值的情况下,可以对短信进行B处理"。这样的描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支持的问题。
仔细阅读一下上面的话就会发现,其实A处理跟a参数是否大于阈值无关,只不过大于阈值时进行A处理更好。这样可以撰写成如下的权利要求:
1. 一种短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发送短信的过程中,获取a参数;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A处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在所述a参数大于所述阈值的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A处理。
如果加上B处理,同样的道理可以得到如下权利要求:
1. 一种短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发送短信的过程中,获取a参数;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A处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在所述a参数大于所述阈值的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A处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B处理。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在所述a参数小于等于所述阈值的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对所述短信进行B处理。
这种写法的保护范围是比较好的,并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不支持的问题。
上述罗列了"判断"的几种写法,上述的分析都是从法律和逻辑的角度上进行的。在实际的撰写过程中需要根据技术的情况来选择采用哪种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