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婷婷
案由:2015年10月,搜狗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百度输入法,共涉及十七项专利,索赔金额共计2.6亿元,而其中针对专利"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或图形的方法及系统"(专利号200610127154.2)的索赔金额,更是达到"天价"一亿元。百度为了反击,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上述十七项专利中的部分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前不久,这起亿元天价专利的侵权诉讼终于尘埃落定,2017年6月23日,搜狗在上海高院三次开庭宣判之前,主动撤回了此亿元天价诉讼。意味着,百度在这场高价赔偿诉讼中获取最终胜利。
为什么搜狗唱着高调起诉,最终却不得不主动撤诉,并承担了全部诉讼费用?原因在于,搜狗诉求的专利申请"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或图形的方法及系统"(专利号200610127154.2)在百度请求的无效审查过程中,被复审委员会无效了大部分权利要求,仅保留了部分保护范围较小的权利要求。前不久,笔者有幸以该案为案例参与了一场模拟地无效口审,所以对该案的申请内容略有了解。这里就以该案为例来简单探讨:在撰写过程中需要有哪些内容需要特别留意,才能避免像搜狗这样的乌龙官司!
首先,先来看看该案的申请文件:
1、公开文本,共23个权利要求,其中,权1、9、12、21为独立权利要求,方法独权如下:
2、授权文本,共23个权利要求,其中,权1、9、12、21为独立权利要求,方法独权如下:
由上述文本先来探讨第一个问题:申请文件的修改。
通常修改主要考虑两个方面:
1)修改是否超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
上述案件的无效请求人(百度)在请求书中提出了上述授权文本中体现的修改为超范围修改,但并未被复审委员会接受。理由是:参照原说明书第8-9页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上述修改内容。对此,笔者不再赘述。
2)修改是否完整?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若未对申请文件全文做完整修改,则可能导致审查员再次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从而导致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被延长;在无效审查过程中,若未完整修改,则授权文本中仍然存在未克服的缺陷,将增大导致该案被判定无效的可能。
在本案中并未提及该问题,但笔者对比公开文本与授权文本,发现有一个问题:权1在实审答复过程中做了对应修改:补充了如下特征"通过输入法平台进行以下步骤",在调用步骤之前补充如下特征"接收到键盘的按键消息后"。而上述修改却并未体现在权9中。
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搜狗)只修改了第一套方法权利要求,却并未对第二套方法权利要求做对应修改。即,权利要求9中仍然存在如下问题:如无法获知应用场景"输入法平台",也无法获知建立"键盘消息编码-文字/文字串-艺术字样式三者之间的映射关系"与调用"操作系统接口函数"两个步骤之间的关系。
鉴于无效阶段的修改,仅限于对权利要求进行合并或删除,而不再允许根据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则上述缺陷将无法再次通过修改克服,最终该案很有可能会因这个不清楚的小问题而被无效重要的权利要求。
因此,在申请阶段,在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要重点留意上述两个方面。
接着,来探讨第二个问题:权利要求表述清楚。
例如,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所述艺术字样式"包括:"ASCII码艺术字、ASCII码艺术图形、散光字、单行字符串、字符阵或者图形",此外,还记载了"向当前激活的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
由上述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两次"图形",但却表示不同含义:A、艺术字样式的一种样式;B、向应用程序输入的输入对象。当从权或说明书中出现对:"图形"的引用时,将导致无法获知所引用的到底是哪个"图形",进而导致从权或说明书也不清楚。
因此,在申请阶段,要留意所撰写的申请文件要表述清楚,逻辑清楚。
接着,来探讨第三个问题:说明书不支持问题。
参考上述申请文件说明书第58-63段记载的如下内容:
由申请文件授权版本的权1可知,读者可以理解:权1中的方案是要通过键盘消息编码匹配获取艺术字样式,需再获取对应的文本内容,将该文本内容按照上述获取到的艺术字样式进行转换编码,以输入对应的艺术字。也就是说,从权1的文字记载理解,权1是要保护一种根据键盘消息编码进行艺术字样式切换的过程,从而实现丰富显示样式的效果。
但上述说明书中引用的段落可知,读者可以理解:说明书中记载的是获取文本内容,根据文本内容,确定匹配的艺术字样式,以显示匹配结果。也就是说,可以直接识别文字内容,确定对应的样式,如输入"笑脸",就显示一个"O(∩_∩)O~"表情样式。
综上,上述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存在描述不一致的问题,无法准确确定权利要求书中的记载是以说明书为依据。
上述申请文件在百度诉搜狗的无效过程中,最终被无效掉过半数的权利要求。作为专利权人的搜狗所拥有的权利被剥夺大半,也许正是因为处于如此不利的位置,导致搜狗最终不得不以撤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方式,来亲自收拾这场乌龙闹剧。
需要说明的是,该案被无效的最终理由不仅限于上述,更多的还是从方案本身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出发探讨的。但以该案为例,笔者认为作为代理人的我们来说,是有反思的价值:如何在申请阶段来保证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以降低该申请在后续侵权诉讼阶段被无效的风险,是我们在未来的日子需要不断学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