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必看!与专利优先权有关的三项制度解读
时间: 2025-02-17 06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吴磊 阅读量:

在2023年12月21日公布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引入了与优先权有关的三项制度,分别是优先权的超期恢复、优先权的增加与改正、援引加入,本文对三项新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一、优先权的超期恢复

优先权超期恢复制度的意义


巴黎公约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优先权最晚的时间为首次申请起12个月内,该日期不得延长。如果错过了该日期,则在后申请不能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202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超期恢复制度。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29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适用规则:
①必须在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要求优先权;在后申请未要求优先权的,不论是否在优先权期限内,都不能直接请求恢复;
②恢复优先权请求可以与在后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递交申请(同时要求优先权)之后单独提出;
③优先权的超期恢复不适用于外观设计申请。


PCT适用第36条规定

①对于在国际阶段已经适用优先权超期恢复的,在国家阶段予以承认;
②申请人无需再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
③在国际阶段声明要求优先权,但是未适用超期恢复优先权的,可以在自进入日起2个月请求超期恢复优先权。

二、优先权的增加与改正

优先权的增加与改正制度的意义


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在后申请提出的同时要声明要求优先权,并填写优先权日、优先权号以及在先申请的受理国或地区,如果声明时填写的三项内容全填写错误,没有补救机会。在后申请被受理后,也不能增加新的优先权。202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优先权的增加与改正制度。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适用规则及示例:
①申请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不允许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6条叠加适用;
②申请已经要求了至少一项优先权(且成立),不允许从无到有;
③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请求应当在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出;
④本条所称“改正”适用于所要求优先权全部或部分著录事项需要改正的情形。
⑤本条不适用于外观设计申请专利。

三、援引加入

援引加入制度的意义


对于一般的专利申请,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缺少整个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整个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附图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的一部分,并不影响受理,但是优先权文本并非原始申请文本,后续发现遗漏了部分,也不能通过修改方式再加入遗漏部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5条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


援引加入适用规则


①首次递交时间必须在《专利法》第29条规定的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不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6条叠加适用);在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之后递交申请的,不适用援引加入,即不允许以“援引加入”方式补交申请文件,申请人需重新提出专利申请。
②首次递交时有请求书,申请时声明要求优先权,但缺少或错交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含附图);
③同时提交了“援引加入声明”(使用标准表格即视为已经声明);
④只允许援引加入已要求优先权中记载的内容(不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叠加适用);
⑤PCT申请在国际阶段适用过援引加入规则的,国家阶段予以接受;
⑥外观设计申请不适用援引加入;
⑦自递交日起2个月或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文件。

以上是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与优先权有关的三项制度,这三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手段,无疑是对申请人是利好的制度。希望本文对申请人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 专利优先权,专利,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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