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问题答复中,关于审查员补充的现有技术证据的应对策略
时间: 2025-02-24 11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刘凤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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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员针对创造性的评价中,存在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即,关于某些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可能会将其视为常规技术手段。被视为常规技术手段的区别技术特征通常被审查员认为是容易想到的,或者被视为其创造性贡献较低。对于这样的情况,审查员可能会同时主动补充现有技术证据来证明其观点,或者在审查员没有提供相关现有技术证据的情况下,作为答辩方的申请人或代理师通常可以要求审查员给出相关的证据。无论如何,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审查员提供的现有技术证据本身,申请人或代理师可能仍需要至少从以下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
所提供的现有技术证据是否真实给出了相应区别技术特征的教导举例来说,如下的在审专利申请涉及用于由聚合物材料生产物体的设备,下面列出的附图示出了该设备。审查员指出,在审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设备包括加速器装置,以用于加速来自熔化装置2的聚合物材料流,加速器装置被配置为加速聚合物材料流,使得该流的平均速度高于该流在热交换器6中具有的平均速度”,但称此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还补充给出了《塑料制品设计师指南》作为证据来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塑料制品设计师指南》首先研究了熔化温度和时间对材料结晶度的影响,然后研究了应力对结晶度的影响,由此发现,由于“原纤”的浓度随着拉伸速率或剪切速率的增加而增加,熔体的结晶速率随着拉伸速率和剪切速率的增大而增加。然而,增加拉伸或剪切速率并不意味着聚合物材料的流动会加速。例如,可以通过使用合适的工具(例如旋转混合元件)使聚合物材料经受拉伸或剪切应力,并通过提高工具的旋转速度来提高拉伸速率或剪切速率。这并不会导致如在审专利申请中的加速器装置引起的聚合物材料的流动速度增加。此外《塑料制品设计师指南》还明确指出“应力对熔体结晶过程的作用,在成型加工中必须充分地估计。例如,应力的变化使结晶温度降低时,加工过程在高速流动的熔体中就有可能提前出现结晶,从而导致流动阻力增大,使成型发生困难”。这样的教导实际上提出了在加工过程中应力对高速流动的熔体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如果结晶过早发生,熔融材料可能会遇到流动阻力增加的问题,并且可能无法正确填充模具的成型腔。基于这样的教导,实际上将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降低聚合物材料的拉伸速率和剪切速率,并降低加工过程中熔体的速度,这与在审专利申请的加速器装置的作用是正好相反的。由此可见,当审查员提供了相关证据时,申请人或代理师有必要详细分析相关证据并考量其是否真实给出了相应区别技术特征的教导。这样的分析过程对于创造性问题的答辩是至关重要且不容忽视的。从时间线判断所提供的现有技术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对比文件的补充举例来说,如下的在审专利申请涉及伸缩臂叉车,下面列出的附图示出了该车辆。审查员指出在审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形成车顶的透明保护盖包括多个层,多个层包括两个玻璃层,两个玻璃层限定盖的最外表面和最内表面,在两个玻璃层之间包括彼此交替的三个由聚氨酯制成的内层和两个由聚碳酸酯制成的内层,其中,每个玻璃层的厚度在2 毫米至4 毫米之间,其中,每个聚碳酸酯层的厚度在12 毫米至18 毫米之间,其中,由聚氨酯制成的每个层的厚度在0.5 毫米至1 毫米之间,其中,保护盖被设计成承受具有大于11000焦耳的动能的物体的冲击”,但称对比文件2公开了类似的多层结构布置,而这些层的具体尺寸选择及其能承受的抗冲击强度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并且给出了《高速铁路动车组》作为证据来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然而,对比文件2仅涉及一种用于轨道车辆的嵌装玻璃,虽然其公开了与本申请类似的多层结构布置,但对比文件2从应用场景来看,其带来的抗冲击强度的提升是针对传统玻璃而言的,并没有公开嵌装玻璃能够承受的抗冲击强度的具体程度,而将这种嵌装玻璃的多层结构通过进一步对各个层的厚度进行设计就能满足如在起重器上使用的抗11000焦耳以上动能的物体的冲击要求更是无从谈起的。而且,虽然《高速铁路动车组》确实披露了“驾驶室前窗玻璃的抗冲击强度需要满足1kg铝弹545km/h的冲击,根据动能定理可以推算出,铝弹的动能为11459焦耳,其大于本申请所要求的11000焦耳”,但《高速铁路动车组》公开的所有设计内容都是针对中国的高速铁路动车组所规定的,而众所周知的是,中国高速铁路动车组是在2008年之后产生的,这与《高速铁路动车组》的公开日(即,2012年)相对应。然而,考虑到对比文件2公开于1996年,其中所提及的所谓的“轨道车辆”实际上并不是《高速铁路动车组》中的设计规范所涉及的客体。因此,从披露时间的先后来看,通过《高速铁路动车组》,无法证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具有多层结构的嵌装玻璃能够满足抗11000焦耳以上动能的物体的冲击要求,更不用说能够轻易想到对其中各层的厚度进行进一步设计来满足这样的抗冲击要求。因此,也就缺乏将对比文件2中的多层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如何使伸缩臂叉车的透明车顶能够承受巨大冲击(例如,大于11000焦耳的动能的物体的冲击)的目标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可见,对于某个对比文件中披露的某个特征的特性,应该回到进行该对比文件中的设计的时间点进行考量,而不应该以后来人的视角对其进行远超当时技术水平和技术认知的理解。因此,除了确认现有技术证据是否真实给出了相应区别技术特征的教导之外,还要关注现有技术证据的公开时间,以确定其是否能够作为相关对比文件的补充。通过以上两个方面可见,对于审查员补充的现有技术证据,申请人或代理人不应轻视或忽略对其本身的分析,而应该注重细节,做出本质性的分析和判断,从而避免各种误导,并尝试为创造性答辩开拓思路。
关键词:
创造性,申请人,
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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