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价值”专利被越来越多的知产人士提起,“高价值”专利的价值通常取决于专利本身的质量以及专利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本文将从“显性”的撰写方式和“动态”的保护策略这两个角度来对专利的质量进行讨论,希望能通过笔者的一些视角来寻找到“高质量”专利。
一、什么样的专利算是“高质量”专利
评价一件专利的质量好坏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比较常用的一种方式是,通过专利在授权后的程序(例如,无效程序、侵权诉讼、或许可运营等)中的表现来衡量该专利的质量。例如,对于一件授权专利而言,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较为复杂,而权利要求采用了比较晦涩的方式来描述技术特征,使得在侵权诉讼阶段,法官较难于理解权利要求所想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较难于将权利要求所想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特征与侵权行为进行比对。对于这样的专利,笔者认为即使专利本身的撰写逻辑没有问题,其也无法被认为是高质量专利;又例如,假设一件手机方面的专利,授权的方法权项中采用的是多执行主体的撰写方式,这样在专利许可阶段,专利权人很可能会发现无法将该专利许可给众多的手机终端厂商,仅仅只有既生产手机终端、又生产通信设备的厂商才可能在许可对象列表中,对于这样的专利,笔者也认为其无法被认为是高质量专利。
通俗来讲,“高质量”专利是需要刷出存在感的,无论这种存在感是来自侵权诉讼、还是来自许可运营。因此,笔者认为:“高质量”专利应当在侵权诉讼中较容易找到侵权证据,让法官较容易理解权利保护范围和侵权证据之间的比对关系,或在知识产权运营中具有较多的许可对象。
二、如何通过“显性”的撰写方式寻找到“高质量”专利
采用“显性”的撰写方式撰写的权项,一般会在侵权诉讼中较容易找到侵权证据,让法官较容易理解权利保护范围和侵权证据之间的比对关系。
让我们来看一个假想的案例,今年众多手机厂商推出的新款手机基本上都必谈几个卖点:全面屏、屏下指纹、人脸解锁,其中,为了保护人脸解锁技术,某件专利撰写的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人脸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手机终端的应用层调用手机终端的摄像头采集当前人脸信息;
所述应用层将所述当前人脸信息传输给所述手机终端的逻辑层;
所述逻辑层检测所述当前人脸信息与预先存储的目标人脸信息是否匹配;
在匹配的情况下,所述逻辑层将所述手机终端由锁屏状态切换到解锁状态。“
上述权利要求中描述了较多的技术层面的特征,例如,“应用层”,“逻辑层”,“应用层调用摄像头”,“逻辑层检测”,“逻辑层执行终端的状态切换”等,这样当专利权人使用上述专利诉某一手机厂商生产和销售的手机侵权时,法官会对上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层面的特征感到困惑,例如,“应用层和逻辑层是什么含义”,“如何证明侵权手机的人脸解锁方案中包括“应用层调用摄像头”,“逻辑层检测”,“逻辑层执行终端的状态切换”的步骤。专利权人必须进行大量的举证和说理来解答法官的上述困惑。
对于上面这种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即使在技术层面都是正确的,该权利要求依然存在“难于理解”的问题,无法被认为是采用了“显性”的撰写方式撰写的权项,这样会在侵权诉讼程序中给专利权人带来额外的负担。
假设我们采用“显性”的撰写方式重新撰写上面的人脸解锁方法,重新撰写的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人脸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手机终端的摄像头采集当前人脸信息;
在所述当前人脸信息与预先存储的目标人脸信息匹配的情况下,将所述手机终端由锁屏状态切换到解锁状态。“
在重新撰写的权利要求中,省略掉了技术层面的特征,例如,“应用层”,“逻辑层”,“应用层调用摄像头”,“逻辑层检测”,“逻辑层执行终端的状态切换”等,而重点从人机交互的角度,描述人脸解锁方法。这样,在侵权诉讼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预先在侵权手机中录入自己的人脸信息,然后拿着侵权手机放在自己的面前(专利权人可以主张该动作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采集步骤),当侵权手机解锁(即从锁屏状态切换到解锁状态,专利权人可以主张该动作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切换步骤)时,专利权人即可向法官说明上述侵权手机的上述人脸解锁方法包含了上述权利要求中的采集特征和切换特征,而不需要过多向法官举证或说明技术层面的特征。
另外,在采用“显性”的撰写方式的同时,笔者进一步建议站在合适的“机器”视角,优先“单侧”撰写,比如上述的假想案例“人脸解锁方法”,就是站在手机的角度进行的单侧撰写,这样的好处在于在侵权诉讼时,专利权人相对比较容易的能找到侵权产品或侵权行为,同样,在许可运营时,可以覆盖更多的许可对象,例如,上述的假想案例“人脸解锁方法”的潜在许可对象包括众多采用相同人脸解锁方法的手机厂商。
当然,虽然上述提到了“显性”+“单侧”的撰写方式,但这并不说明“显性”+“多侧”的撰写方式不好。其实,近几年也出了一些采用“显性”+“多侧”的撰写方式的无效诉讼案例,例如,2018年4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WAPI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二审案件作出判决,驳回索尼移动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在诉讼中西电捷通使用的专利02139508.X就采用了多侧撰写的方式,例如,在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法中,执行主体包括:移动终端MT、无线接入点AP、认证服务器AS[1]。
又例如,2017.1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拥有的第ZL200510105502.1号、发明名称为“一种物理认证方法以及一种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的部分无效。早在2016.12.8日,针对上述发明专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实施第ZL200510105502.1号、发明名称为“一种物理认证方法以及一种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的涉案行为,以及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00万元、诉讼合理支出100万元[2][3]。在上述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物理认证方法中,执行主体包括:客户端、系统、用户和电子装置,执行的动作包括:客户端执行的发送动作、系统执行的查询动作和获知动作、用户执行的发起认证的动作、电子装置执行的执行动作。
虽然如上面两个案例所示,采用“显性”+“多侧”的撰写方式在一定情况下是可行的,但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专利权人在后续程序(例如,无效,诉讼)中进行举证和说理的难度。因此,笔者建议优先采用“显性”+“单侧”的撰写方式,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采用“显性”+“多侧”的撰写方式。
三、如何通过“动态”的保护策略寻找到“高质量”专利
在撰写专利申请时,往往无法在权利要求中保护到所有可能的方案,例如,对于通信标准专利而言,申请人通常会在标准制定之前对自己提出的标准提案进行保护,但是最终制定的标准并不一定是自己提出的那个标准提案。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采用“动态”的保护策略,使得专利权人拥有一件或一组有用的“高质量”专利。这里首先介绍下什么是“动态”的保护策略,即,在撰写专利申请时,在说明书中记载多种可能的方案,权利要求中保护多种可能的方案中的部分方案,这样专利权人可以持续跟进市场、标准、竞争对手产品等发展方向,通过修改(包括主动修改时机下做出的修改和答复审查意见时做出的修改)或分案(包括国内的分案和美国的CP和CIP)等方式不断调整权项的保护范围。
举个例子,对于上面提到的假象案例“人脸解锁方法”,可以在权利要求书中保护“人脸解锁方法”,但在说明书中记载“人脸解锁方法”以及基于其他生物技术的解锁方法,例如,“瞳孔解锁方法”和“声纹解锁方法”。这样,可以随着市场上竞争对手的产品变化,专利权人可以选择性的对“瞳孔解锁方法”和“声纹解锁方法”提出分案申请,以便于这些新提出的申请中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覆盖到竞争对手的产品。
作为上面提到的“动态”的保护策略的基础,首次提交的说明书中显得尤为重要,需要尽可能多包括未来可能会用到的方案。对此,笔者建议:在递交的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组合中除了需要涵盖申请人希望保护的方案之外,还应当尽可能地包含预测的竞争对手(例如,对于通信标准案件中其他的标准制定参与者)所可能提出的方案。
四、结语
专利的质量对于企业的无形资产的影响变得越发重要。本文提到的“显性”的撰写方式和“动态”的保护策略是寻找或拥有“高质量”专利的两个角度,当然还会有其他不同的角度来找到“高质量”专利。希望通过这些角度能够更好地撰写出或寻找到“高质量”专利,让“高质量”专利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运营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多执行主体方法专利侵权探讨——兼议Akamai及西电捷通专利侵权案”, 王宝筠,《UP知产通》,2017-11-06,网址:
http://mp.weixin.qq.com/s/dCYN7ji78IyIExS2CqsN6w
[2]. “判赔5千万的专利竟被无效!判决+决定”,《知产库》,2017-11-02,网址:http://mp.weixin.qq.com/s/S1mrPm9HZ6HV3_pqngGgyQ
[3]. “握奇(U盾)曾获赔5千万的发明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附无效决定书)”,《知识产权界》,2017-11-02,网址:
http://mp.weixin.qq.com/s/6KA3vWmMZx5WAAPGris_b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