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们在答复采用“三步法”方式评述的专利创造性审查意见时,可以按照三步法的顺序,逐步分析审查意见以寻找答辩点。但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可能会遇到创造性审查意见并未严格按照三步法的情况,以下结合案例来推荐应对方式。
<案例1> 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容易想到”所公开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包括:通过测量三相电源内部的具有间隔的两个导体之间的电流来判断是否短路。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测量三相电源每两相之间的电阻的变化来判断是否短路,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测量直流电源与地之间是否有电流来判断是否短路。审查意见认为,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通过测量两个导体之间的电流来判断是否短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可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可见,在此创造性评述中,并不是将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结合至对比文件1,而是将公知常识结合至对比文件2,然后再一起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去。这种评述方式的问题在于,这种引申很有可能扩大了现有技术公开的范围。
对于这样的审查意见,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答辩。1)对比文件2自身未公开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测量两个导体之间的电流来判断是否短路;3)该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4)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存在结合障碍,或者即使结合也无法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案例2> 三篇以上对比文件相结合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测量导体上的电流(特征A),查找温度和导体电阻的对照表,获得经补偿的电阻值(特征B),用经补偿的电阻值和电流来控制A/D转换器(特征C)。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导体上并联电阻,通过测量该电阻的电压获得对导体电流的补偿,因此公开了特征A;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温度和导体电阻的对照表,以获得经补偿的电阻值,因此公开了特征B;对比文件3中,基于电阻值和参考电流来控制A/D转换器,因此公开了特征C。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可以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此审查意见割裂了技术特征之间的联系。因此,对于这样的审查意见,答辩重点可以为:分析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启示,引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把不同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特征结合在一起而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也即多篇对比文件是否存在结合的启示;另外,结合是否存在难度或者障碍。
<案例3> 发明点被认定为公知常识
本发明中,设置了一种扩撑器,使连接相邻管线的连接法兰之间产生空隙,以方便更换法兰垫子。对比文件1中,连接相邻管线的连接法兰之间设置法兰垫子,区别特征在于本发明中设置了扩撑器。审查意见认为,由于扩撑器的结构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因此该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本发明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这样的审查意见,首先需要分析该扩撑器的结构是不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结构。如果结构已知,那么看现有的扩撑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所起的作用是否与本发明中一样,也即,即使扩撑器的结构已知,也不意味着现有技术给出了启示,将该扩撑器用于本发明中以用来解决方便更换法兰垫子的技术问题。
综上,对于以上例举的以及其他的创造性审查意见,可以考虑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结合启示、如果即使给出了结合启示,那是否存在结合障碍,是否能够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