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2013年11月,国威公司就林芝公司PTC加热器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同被告的还有使用该加热器的空调制造商和空调经销商。为此,林芝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以案学法——国威VS林芝专利侵权案(一)——关于维权主体、管辖权异议和无效请求
节外生枝——权利要求写错了
2014年1月7日,复审委员会针对林芝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国威公司和林芝公司之间的战火暂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了专利复审委员会。
当收到复审委员会发来的受理通知书后,国威公司内部马上紧张起来,倒不是因为林芝公司检索到了什么特别有力的证据,而是国威公司发现自己专利的权利要求居然写错了。
涉案专利CN200920230829.5共包括7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为独立权利要求。出错的权利要求便是独立权利要求2。
“2. 一种PTC发热器,包含发热芯(10)和散热铝条(11),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热芯(10)由陶瓷PTC发热元件(5)、绝缘陶瓷片(6)、导电电极(7)和绝缘层(8)穿过导热铝管(1)的空腔后压制形成;所述散热铝条(11)粘贴在发热芯(10)中导热铝管(1)的左右侧面上。”
权利要求2错在哪了呢?这要从涉案专利实际想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说起。
简单来说,PTC加热器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发热芯(用于发热)和散热片(向外散热)。由于室内空调的体积较小,各部件之间的联结强度高,如果各部件不进行特殊处理可能会导致变形。为此,专利权人在导热铝管的上下、左右侧面设置不同形状的凹槽,那么当压制发热器时,凹槽就可以抵消铝管向宽度方向的延伸,从而保证形状的一致性。
专利附图-铝管发热芯
再结合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以及专利附图,问题就明显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PTC发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铝管(1)压制后在左侧面和右侧面上分别形成半圆形的凹槽(9)。”
根据权利要求2,左右侧面已经粘贴上散热铝条,权利要求3怎么还能再形成半圆形凹槽呢?显然,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的内容存在矛盾。
2014年2月21日,国威公司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将原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权利要求2,并且将“左右侧面”改为了“上下表面”(理由是之前撰写时存在笔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变为:
“2. 一种PTC发热器,包含发热芯(10)和散热铝条(11),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热芯(10)由陶瓷PTC发热元件(5)、绝缘陶瓷片(6)、导电电极(7)和绝缘层(8)穿过导热铝管(1)的空腔后压制形成;所述散热铝条(11)粘贴在发热芯(10)中导热铝管(1)的上下表面上;所述导热铝管(1)压制后在左侧面和右侧面上分别形成半圆形的凹槽(9)。”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国威公司删除原权利要求2是没问题的。——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但是想直接将“左右侧面”改成“上下表面”却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可能国威公司当时真的急于修改,操作上也有点“手忙脚乱”。
亡羊补牢——撰写失误的弥补
2014年8月21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林芝公司举出的无效证据乏善可陈,但是围绕国威公司主动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应该被接受,却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2014年9月1日,专利权人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其中保留了“左右侧面”的表述,其他修改不变。此举再次引起了请求人林芝公司的反对。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需要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起的一个月内提交。2014年9月1日已经远远超出一个月的期限,显然不应该被接受。再加上国威公司2014年2月21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的修改方式在原则上也不合规,那么国威公司的两次修改可能会被认为“视为未提出”,国威公司面临的局面就将陷入被动。
但是,复审委员会还是站在了专利权人一边。
2014年9月28日,复审委员会发出无效决定,决定中认为:
“首先,文本1(2014年2月21日提交的修改文本)是在专利权人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起的一个月内提交的,修改时机符合审查指南中对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时机的规定。其次,文本1的修改方式可以分为三类:A.原权利要求2中技术特征的修改,B.删除权利要求2,C.合并原权利要求2、3、4形成权利要求3,合并原权利要求2、3、5形成权利要求4,合并原权利要求2、3、6形成权利要求5,合并原权利要求2、3、6、7形成权利要求6。其中修改方式A涉及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修改,不属于审查指南中对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方式的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但修改方式B和C分别为权利要求的删除和合并,二者均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因此实质上能够接受的文本即等同于文本2(国威2014年9月1日提交的文本)。虽然文本2的提交时机不符合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但其修改方式与文本1的修改方式B和C相同,即文本2中修改的意思表示实际在文本1中均曾予以表达,应当认为文本2的修改方式实质也是在指定期限内提出的。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4年09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即文本2)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赋予了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的权利,此举是从鼓励发明创造的角度出发,防止专利权人仅仅由于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的瑕疵而损失了本应受到保护的发明创造。审查指南进一步细化了对上述修改的时机和修改方式的限制,目的在于合理保护公众利益不受损害。本案中,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文本1,明确表达了其修改权利要求的意思表示,请求人收到了合议组转送的文本1,并有足够的时间针对上述修改来调整自己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方式ABC虽然在文本1中同时提出,但A与B、C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能够被拆分。并且这一修改方式也并未明显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以文本2作为本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规定的原则。”
复审委依据法理支持了专利权人国威的修改。最终修改的权利要求2变成了:
2. 一种PTC发热器,包含发热芯(10)和散热铝条(11),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热芯(10)由陶瓷PTC发热元件(5)、绝缘陶瓷片(6)、导电电极(7)和绝缘层(8)穿过导热铝管(1)的空腔后压制形成;所述散热铝条(11)粘贴在发热芯(10)中导热铝管(1)的左右侧面上;所述导热铝管(1)压制后在左侧面和右侧面上分别形成半圆形的凹槽(9)。
如此修改,权利要求2中的矛盾就变得十分明显,但复审委员会认为: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PTC发热器,包括发热芯和散热铝条;其中散热铝条粘贴在发热芯中导热铝管的左右侧面上,导热铝管压制后在左侧面和右侧面上分别形成半圆形的凹槽。根据权利要求2目前的限定,导热铝管压制后左右侧面形成半圆形凹槽而不能形成一个平面,散热铝条无法在一个半圆形的凹槽内进行粘贴;即权利要求2的上述技术特征明显前后矛盾。本专利说明书中……由此可见,左右侧面的半圆型凹槽是为了夹紧发热芯,铝管上下表面凹槽为了保证上下表面的宽度与散热条宽度一致。基于此可知,散热条显然是应当粘贴在导热铝管的上下表面而非左右侧面。……权利要求2中明显矛盾的特征能够得以唯一、正确的理解,其应为‘散热铝条粘贴在发热芯中导热铝管的上下表面上’。”
最终,复审委员会不但承认了专利权人的修改,而且以“散热铝条粘在导热铝管上下表面”进行审查。
完败——林芝完全陷入被动
平心而论,在无效决定发出之前,局面对林芝公司还是有利的。
首先,林芝公司产品的散热铝条是粘贴在导热铝管的上下表面的,如果按照权利要求书中原本的记载——“所述散热铝条(11)粘贴在发热芯(10)中导热铝管(1)的左右侧面上”,林芝公司的产品是否会被认定侵权还未可知。不过根据实际撰写的情况,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应该粘贴在上下表面”,于是为了保险起见,林芝公司提出无效请求。
其次,国威公司在专利撰写上的疏漏相对明显,再加上在权利要求修改上的操作上也有颇多瑕疵,林芝公司有理由对无效结果抱有乐观估计。
最后,即便不能全部无效,只要将权利要求的解释限定到“左右侧面”,对之后的侵权诉讼也将是有利的结果。
但是没想到,林芝公司在所有环节均没有达到自己的战略目标,可以说是完败给国威公司。可以想见,专利无效失败的影响必然会进一步影响侵权诉讼的判决,林芝公司的局面完全陷入了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