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商标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随后,为了配合《商标法》的最新修改,细化商标审查的考量因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议通过并公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足以见得,商标审查部门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重视力度和打击决心。
近期,笔者从陆续收到的商标异议裁定和无效宣告裁定文书中也明显能够感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行商标审查过程中会对“主张方”提出的“抢注方”所实施的恶意和不正当行为给予综合考量,为企业确权维权助力!
话说到这,笔者就结合所接触的案件情况和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审查考量因素,跟大家简单聊聊市场上“抢注方”那些恶意抢注的“把戏”。
目前,很多抢注方为“自然人”,大量抢注了当地知名商标或某一特定行业知名商标,但抢注方并未进行实际使用,也无合理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
足以见得,抢注方所申请注册的大量商标为无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恶意抢注当地行业知名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囤积商标的情形。
第三,抢注多枚商标,一旦成功,便会转让并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笔者了解到,因目前商标注册申请成本相对较低,市场上有一些抢注方抢注了大量商标,一旦抢注商标初审公告或获准注册后,便将抢注商标低价进行转让,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此种行为会进一步扩大抢注商标在市场上的恶劣影响,从而扰乱商标市场秩序。
实际上,抢注方的恶意抢注行为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多次、重复实施的。
如抢注方曾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属于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这一方面,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行商标审查时综合考量的要素之一。
因市场上抢注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性,笔者不可能穷尽各种抢注行为,除了上文所列情形外,还存在其他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抢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正因如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已在积极推进和落实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对于合法商标所有人,您在发现此类抢注行为后,需要有针对性制定打击思路,从而积极采取确权和维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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