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人拾柴火焰高——姓名权人和共同异议人在异议案件中的作用和启发
时间: 2021-01-21 03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李一佳 阅读量:

大家对于“三只松鼠”这一品牌一定不陌生,而且这是“吃货”们最为熟知的零食品牌之一。2018年7月13日初审公告的第26677654号“微信图片编辑_20210121151244.jpg商标引起了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注意。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章燎原和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见此商标公告怎能坐得住呢?故三方对此枚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在此,笔者将和大家一起回顾这件大家耳熟能详的商标案件并从中学习案件的闪光点和获得更多的启发。下面上公告,让我们来看看被异议商标的真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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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公告上可以看出,被异议商标是由三个中文文字组成的中文商标,其中“松鼠”和“张三疯”两部分非常引人注目。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三位异议人在案件中是如何据理力争的:


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一: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在先注册并使用的“三只松鼠”系列知名商标的模仿,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对被异议商标与“三只松鼠”系列商标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异议人二
章燎源(异议人一的法定代表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昵称“章三疯”的姓名权,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三:

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先注册于类似商品上的第14179277号图片商标及第20496054号图片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带有很明显的主观恶意,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损害异议人的品牌权益。


在本案件中,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继而,官方就此案件作出了如下裁定:

被异议商标“松鼠张三疯”指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以果蔬为主的零售小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在先注册于类似商品上的第10539236号“图片”、第19820839号“图片”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二章燎源为异议人一的法定代表人,异议人一、二提供了经公证的“章燎源”和“章三疯”的网络搜索结果、媒体报道、新浪博客部分文章、异议人一所获荣誉证书等证据。上述材料可以证明:章燎源于2012年创立了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以“三只松鼠”作为核心品牌,主要经营坚果、干果、茶叶等食品的研发、分装及网络销售等业务。章燎源作为异议人一的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以“松鼠老爹_章三疯”作为网名在新浪博客上发表文章,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松鼠老爹_章三疯”已与章燎源产生相互对应关系且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该名称文字组合方式、呼叫和含义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坚果”等商品密切相关,此种情形易使相关消费者将“松鼠张三疯”商标指向异议人二(章燎源),从而可能致使异议人二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二姓名权的侵害。

异议人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79277号“图片”、第20496054号“图片”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鱼罐头;腌制水果”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松鼠张三疯”商标不予注册。

至此,本案的基本情况大家已经十分清楚了。


在笔者看来,本案焦点主要在于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即是否造成了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侵害他人姓名权的常见情形是将他人的姓名,特别是知名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是否侵害了他人姓名权的适用要件为:


  • 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

  • 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本案中,异议人二章燎源以“松鼠老爹_章三疯”作为网名进行推广和宣传,在相关领域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且,章燎源创立了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三只松鼠”系列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在“坚果、干果”等相关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因此,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的网名“松鼠老爹_章三疯”并非完全相同,但被异议商标中“张三疯”与“章三疯”读音相同,三字中仅首字不同;被异议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松鼠”与异议人一的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核心词语“三只松鼠”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一主营商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基于异议人一、二的特定关系,被异议商标的组合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商标指向异议人二,进而造成混淆并可能致使异议人一、二的利益受到损害。

在现实中侵害姓名权的常见情形是将他人的姓名,特别是知名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当然“松鼠老爹_章三疯”这一网名也同样包含在姓名权的范畴中。姓名权人和姓名需具有稳定的对应关系,即使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构成上有一定差异,但需要反映他人姓名的主要特征,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

自然人的声誉也可以作为认定相关公众将某一姓名与特定人建立相对应关系的考虑因素。同时,也应考虑商品化权益的内容和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傍名牌”的手段也进行了不断的翻新。

早期的“傍名牌”手段为在知名品牌前后进行添加或将知名品牌包含其中。现如今的“傍名牌”手段也具有了新的变化,如对字形、读音和设计风格进行模仿、围绕同一商标申请多件攀附型商标以及对多个知名品牌进行融合拼接等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对单一申请人作为异议人的案件中,无疑加大了案件的难度。

单一申请人作为异议人时,限于商标的本身近似性以及证据搜集的难度,很难一举将系争商标拿掉。在此种情况下,多方申请人作为共同异议人对系争商标进行打击的行为将会事半功倍。

那么作为异议人群体的一员,在发现系争商标与多家商标有所关联时,主动联系相关公司或个人,形成异议人联盟而主动全力打击系争商标的行为是十分有效的。

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共同异议人们将自己的薪柴同时点燃,其产生的力量将是无穷的。同时,此种行为也加强了信息的同步和分享,对寻找对方恶意证据提供了更加多的信息。一旦此共同异议行为在案件中取得初步成效,也避免了后续可能产生的案件费用、时间更节约了官方审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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