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谷歌和解协议“眼镜”商标获得在望
时间: 2014-08-06 13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李丽芳 阅读量:

谷歌为其可穿戴设备谷歌眼镜申请"眼镜"(Glass)商标的努力周二取得重要进展。谷歌与两大反对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为最终获得"眼镜"商标清除了一个关键障碍。

谷歌去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眼镜"这一单一词汇商标申请,覆盖电脑硬件和外设,并希望在宣传活动中使用相同样式的字体。不过美国专利商标局暂时搁置了谷歌的这一申请。

最新进展是,谷歌与两家曾反对其申请"眼镜"商标的公司签署和解协议。这两家公司是浏览器插件"Write on Glass"开发商Border Stylo,移动设备软件平台提供商Factory Holding Company 25。这两家公司此前都反对谷歌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眼镜"商标申请,认为该商标和谷歌应用过于相似。

具体和解条款尚不清楚,但是公开纪录显示,两家公司已经将包含"眼镜"的商标拥有权转交给了谷歌,并移交了包含该词汇的互联网域名。纪录显示,该协议在上月达成。

该和解协议将消除联邦商标审查员的一个主要担忧。联邦商标审查员去年9月致信谷歌称,谷歌的商标申请可能会让消费者混淆,因为该商标和Border Stylo拥有的商标类似。

(来源:凤凰网)

【评析】

李丽芳:谷歌眼镜发布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谷歌也进行了相应的工作,但是谷歌在注册"Glass"商标的过程中,遭遇到了障碍,其障碍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是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二是该商标本身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

第一,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意见,浏览器插件开发商Border Stylo,及移动设备软件平台提供商Factory Holding Company 25拥有包含单词"Glass"的在先注册商标,这些在先商标阻碍谷歌"Glass"商标的注册,为了清除障碍,谷歌与在先商标权利人达成协议,购买到在先商标权,那么这一障碍即可克服。

第二, 商标最本质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服务来源,也就是说消费者看到一个商品上的标识,可以知道这个商品出自A公司,而不是B公司。而本案中谷歌希望注册的单词"Glass"其含义包括"眼镜",指定使用在以眼镜为商品形态的计算机外围设备上,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即消费者看到单词"Glass"时无法判断其出自谷歌。

针对这一点,谷歌可以主张"眼镜"并非"Glass"的唯一含义,该单词还有"玻璃"的意思,而玻璃使用在谷歌眼镜商品上并未表示商品的特点。而且通常"Glass"作为眼镜含义出现时都是以复数形态使用,即"Glasses",因此该商标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上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针对上述障碍,谷歌公司采取在"Glass"基础上增加谷歌已注册的"Google"商标的方案,并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谷歌"Glass"商标的注册情况也在商标设计方面为其他企业敲响警钟,对于本身缺乏显著特征,或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应在设计之初尽量避免,以免遭遇官方的驳回,且即使该类商标获准注册,随着市场中不断的使用,极有可能最终成商品的通用名称。

以上主要依据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在中国,根据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单纯的"Glass"商标获准注册相对比较困难,且获准注册后容易成为通用名称而淡化,一旦成为通用名称的商标任何人可以对其提出撤销申请。
 

关键词: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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