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daJet"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下称本田株式会社)自主研发的喷气式飞机品牌。今年7月,本田株式会社旗下从事航空事业的子公司本田飞机公司(Honda Aircraft Company)对外宣布,由其研发的"HondaJet量产1号机"顺利完成首飞测试,并计划在2015年交付使用。因云南省自然人付某申请注册了一件"HondaJet及图"商标,本田株式会社为此针对该商标提起了商标撤销争议,在撤销争议未果情况下,本田株式会社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并未当庭宣判。
据了解,争议商标为第6956181号"HondaJet及图"商标,由自然人付朋年于2008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1月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询价等服务上。
法定期限内,本田株式会社对该争议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本田株式会社认为,其注册在第12类汽车、摩托车等商品上的"HONDA"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该在先驰名商标,极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是"HONDA"商标的系列商标,对"HONDA"商标构成淡化,损害了本田株式会社的利益。另外,本田株式会社在多类商品上注册第G934536号"HondaJet"商标,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注册的"HondaJet"商标的复制、摹仿,具有明显注册恶意。因此,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
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G934536号"HondaJet"商标由本田株式会社申请注册在第7类、第12类、第14类等共11类商品及服务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认为,本田株式会社使用在汽车、摩托车等商品上的 "HONDA"商标虽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其知名度主要体现在汽车、摩托车等商品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询价等服务与上述商品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在性质上区别较大,就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习惯而言,一般不会认为两类商品(服务)在实际市场使用中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项目上的注册构成对本田株式会社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据此,商评委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评析】
赵立春:本案是非常典型的跨类别的商标争议案件,即申请人本田株式会社的商标在产品类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而被争议人在服务类别注册了近似商标,由于产品与服务的差异较大,此类的争议案件相对难度较高。透过本案公开的信息来看,系争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是毋庸置疑的,申请人本田株式会社的商标的知名度也是不可置否的,这两点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可以得到进一步证明。但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类案件目前非常常见,针对此类案件,如要赢得争议案件的成功,申请人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系争商标的注册是否存在主观的恶意,这对案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本案中的两商标的申请日期非常接近,根据现有信息无法确定商标注册人的主观恶意;
其次,申请人必须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申请人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该知名度要远远早于系争商标的申请日期;
第三,产品和服务的关联性。这一点主要是从市场以及消费者的角度来考虑,即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中,是否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