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以下简称“异议人”)委托我司对51306215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该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背景:
“Culturelle”为全球益生菌畅销品牌,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是该品牌的所有者。其名下不同系列益生菌产品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赞赏与好评,在我国相关公众中享有一定知名度。第51306215号被异议商标“Culturelle”明显是对客户品牌的复制与抄袭,且被异议商标与客户商标品牌在市场上的共存与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基于此,客户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如下:
案件处理过程:
2021年8月20日,我司受客户委托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主要理由包括:
1.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不予注册。
2.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与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不予注册。
3. 被异议人系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其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应不予注册。
案件处理关键点: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分别位于不同类别,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二者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构成相同商标或与引证商标的英文文字部分完全相同,显然是对异议人品牌的恶意抄袭。所以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可以证明被异议人复制、抄袭了异议人商标。
针对此,代理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述,最终得到了国家知识产局的支持:
1. 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且经过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在中国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知名度。故,任何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都不可谓巧合。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品牌“Culturelle”非英文固定词汇,本身没有任何含义,是异议人独创词汇。所以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品牌本身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同时远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就对引证商标品牌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大量使用和宣传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任何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都不可能是巧合,更何况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完全相同或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
2. 除了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抢注了异议人其他商标。经过查询发现,被异议人除了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Culturelle”对应的中文品牌“康萃乐”及其系列商标,难谓巧合。
3. 此外在本案中,代理人提交了多件与异议人品牌“Culturelle”相关赢的在先异议案例。在先案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均对“Culturelle”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给予了认定。
基于上述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除了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康萃乐”、“康萃乐CULTURELLE”等,难谓巧合与正当,且被异议人对其上述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异议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案件结果:
2022年6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关键词:
Culturelle,商标异议,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商标
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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