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尼斯"与"基尼斯",一字之差,但二者都标榜客观、公正、准确、权威记录人类挑战极限的纪录。吉尼斯世界纪录和上海大世界基尼斯纪录,在中国始终鱼龙混杂,真假难辨。
翻开中国人近几年来层出不穷的"吉尼斯"纪录,缺乏新意、了无价值的无聊纪录充斥其中:最多人数的洗脚纪录,最多人数的合唱纪录,最多婴儿的游泳纪录,最多食客的吃火锅纪录......当你试图去批评一下时,却发现报道表述似是而非,让你分不清楚,究竟是"吉尼斯"在堕落,还是"基尼斯"在混淆视听,或者说是人们的辨识力真的集体垫底?
若真说分不清,未免太过牵强。"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创立于1955年,风行全世界数十年,盛誉不减当年。"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成立于1992年,据说与吉尼斯有过合作,但1996年即告终止。一个国际范,一个本土化,一个前辈,一个后生,一个原创,一个模仿,两者不难分辨。
而对这两个名称在中国的误读,也早有严肃较真。2000年,吉尼斯总部派往中国的观察员告诉媒体,上海基尼斯纪录不会被吉尼斯世界纪录认可,他们正在起诉中国上海大世界基尼斯侵犯了吉尼斯的商标权。2003年,"高空蹦极王子"张迪状告上海大世界基尼斯假冒吉尼斯世界纪录欺诈案败诉,但法院判决书中承认上海大世界基尼斯使用世界知名商标确属不妥行为,上海大世界基尼斯也承认自己只是"中国之最",并无世界纪录一说。两者非但没有关系,且显然势同水火。遗憾的是,这种试图在人们心中辨别真假的努力,并没有得到实际的重视。至今两个名称仍在大面积混用的事实证明,一定有人乐见这样的明知故犯和混淆视听。
当下,"山寨文化"盛行,基尼斯"山寨"吉尼斯,不过是众多游走于法律边缘的山寨产品之一。中国人在申报世界纪录时最喜欢投机取巧采取的"人海战术",就是一个典型的山寨产品。虽乏善可陈,但却正是因为与"知名产品"之间的似是而非,故总能起到傍富而肥的作用。说白了,它们和"基尼斯"有着相同的文化基因,所以惺惺相惜也就成为必须。既然山寨产品申报吉尼斯有困难,那么"基尼斯"在中国就成为不可或缺的替代品。
大面积的"山寨"周而复始,在中国已严重影响到了大众的社会心理、审美取向、道德标准。这样的文化和心理,被商业机构和政府机构稍加利用,便可谋取商业利益和政绩加分,但他们却消费着人们的无知,也浪费了纳税人的钱财。山寨的泛滥,非但没有催人进步,反而让人们在山寨事业中失去创新动力,甚至失去了对堕落较真的勇气。
一字之差的"混沌",将国人在山寨文化下养成的思想混沌展露无遗。如果投机取巧总被追捧,如果创新求真总被漠视,那么,中国人念兹在兹借"创新"之力,在新一轮世界竞争中再登高哪怕一个台阶,都会捉襟见肘。
(来源:成都商报)
【评析】
赵立春:从本报道来看,"上海大世界基尼斯"在成立之初是与"吉尼斯"合作的,后续因种种原因终止合作。在终止合作后,"上海大世界基尼斯"并没有停止运营,而是继续从事相关的行业,只是将范围从世界转为国内。在2003年的诉讼案中,"上海大世界基尼斯"也承认自己只是"中国之最",并无世界纪录一说。尽管如此,相关消费者还是无法区分,仍然无法阻止实际的混淆。
目前,山寨产品在我们的生活中屡见不鲜,如"康师傅"VS"康帅傅";"奥利奥"VS"粤利粤"等,山寨产品不断混淆着消费者的视听和判断。但是这种现象的出现不是偶然的,也是多种原因的,但如果想要杜绝或减少这种现象,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考虑,以本案为例,简述如下:
其一,从"吉尼斯"的角度来看:首先,吉尼斯对自己的品牌应该规范使用,即合作之初,不能乱用品牌的名字,将"吉尼斯"通用为"基尼斯",一旦随意使用,就等于是"吉尼斯"默认自己等同于"基尼斯"或者存在一定的关联,也就是说让消费者将二者直接关联在一起,即使日后终止合作,消费者也仍然会保持着这种联想;其次,合作终止后,如果发现存在混淆,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来阻止,避免对自己品牌的淡化。
其二,从"大上海世界基尼斯"的角度来看:如果其在和"吉尼斯"终止合作之时,想在该行业长期持久的发展,最好的途径就是换个名称,换个品牌,即修改"基尼斯",彻底切断和"吉尼斯"的联系,否则,即使自己做的再好,知名度再高,也永远摘不掉"山寨"的帽子,永远是"吉尼斯"的影子。
本报道最后文字犀利,但也中肯,中国企业如果想在新一轮世界竞争中再上一个台阶,绝对不能靠傍名牌、靠"山寨",而是要做出自己的品牌和特色,才能真正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