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一枚商标要想获得注册,首先必须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亦即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标志获得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得消费者识别、记忆,进而发挥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商标的显著性既可以是固有显著性,也可以通过使用取得。固有显著性是商标本身具有的,使用获得显著性则是商标通过不断地实际使用获得的。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非常多,比如使用在手机上的“华为”商标。
本文主要简要探讨如何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需要提交证据来证明。
那么,商标权利人要收集提交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一枚商标即使其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但是通过使用来获得了显著性,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来注册呢?
申请人应该积极准备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和宣传证据,从而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知晓,相关消费者能够将其识别为商标,并将其与他们的产品区分开来,从而起到商标的基本功能,即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如此一来,申请商标就可以克服缺乏显著性这一条驳回理由。
拿使用在牙膏商标的商标“田七”为例。该商标“田七”是一种中草药,该商标在最初申请时,因双方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但是申请人通过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其商标经过使用足以产生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最终被核准注册。
那么主要有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呢?
下文列举《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关于证明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为相关公众知晓的证据以供参考:
(1)该商标最早使用时间或持续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2)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账单、进出口凭据、电商平台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3)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量、销售渠道、方式、市场份额等相关资料﹔(4)该商标的使用人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以及上述媒体中所有涉及该商标的评论、报道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5)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参加展览会、博览会、拍卖等商业活动的相关资料﹔(7)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资料。
因此,当商标因为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时候,应该好好评估商标是否已有使用,使用的程度和范围如何,是否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商标通过使用和宣传从而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