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必须要确认其商标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那么申请人是否可以随心所欲的填写商品或服务项目呢?还是需要依据一定的规则进行填报?本文就意在简单介绍如何正确申报商标的指定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法条中的“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即为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以及我国采用国际分类以来的实践经验为基础制定的,适应我国国情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定为45个类别,其中1-34类为商品分类,35-45类为服务分类。
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必须指明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当然申请人可以依据本身所经营、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内容提出申请,但是往往申请人随意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并不够准确、具体和规范,无法准确分类,从而并不能明确规定其商标的保护范围。某些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如“家用电器”就因为其包括的范围过大,涉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多个类别的商品,如第7类有不包括烹调及手工具的厨房家用器具和洗衣机,例如“家用洗衣机”、“洗碗机”、“家用电动食品搅拌机”,第8类有个人修容仪器和非动力手工器具,如“电动剃须刀”、“电动头发拉直器”和“电熨斗”等,第9类有通讯导航设备,如“电话机”等,第11类有烹调及民用电器加热设备,如“家用电饭锅”等,第21类有刷牙用具“电动牙刷”和灭虫用具“超声波驱虫器”等,而无法确认其具体指代的项目而不能准确的指明商标的保护范围,从而不符合申请注册商标对于指定商品的要求。因此,使用分类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或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指导,就使申请人有据可依,更加准确和快速的确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描述,从而有助于加快商标的注册进程,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
当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也并不能完全精准的涵盖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申请人在区分表中没有找到标准描述的时候,就要首先确认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核心,从而在区分表中寻找到最为近似的项目进行代替。如果没有寻找到最为近似的项目,那么就要考虑是否选择多个标准商品和服务项目才能更好、更全面的涵盖申请人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查的时候,也会适当放宽在标准商品上添加描述和具体功能限定的非标准项目的审查。并且,《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也会随着国际分类表的修订而做出相应的修改。在此可以明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并不会成为商标申请人对其商标的指定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挑选的“枷锁”,而是一部非常具有指导意义的工具书。
许多国外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总会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标准项目提出疑问,即部分标准项目过于具体或宽泛,并不能真实的描述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并且,在许多其他国家,这些带有具体描述和限定词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可以被接受的。那么,我们如何在中国尽量保留住带有具体描述和限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呢?
如果一定要保留带有具体描述和限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时,申请人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中国的方式进行商标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国际处对于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中国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审查较为宽松。当然,此部分“宽松”政策也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这些包含具体描述性和限定性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也不可过于宽泛,即不可超过本类别商品或服务范畴,不可涉及禁注和不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所谓禁注和不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包括:
1. 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相违背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如政治游说、党派斗争等。
2.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如毒品、罂粟、倒卖军火、色情服务、非法敛财、洗钱、赌博和博彩等。
3.其他不被接受的特殊项目,如35类的除医药和兽医类的批发和零售服务、加密货币或虚拟货币服务等。
希望上述内容对广大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中具有一定的助力,能尽快成功取得商标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