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出口有限公司(ESSENTIAL EXPORT LIMITADA;“异议人”)在2022年1月对第56938298号“”商标(“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日下发了针对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案情
异议人认为:
1)被异议商标与第7690406号“”,第3526840号“”等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基于引证商标的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更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3)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被异议人不仅抢注异议人商标,还抢注其他知名品牌,进一步证实了被异议人的恶意。
据此,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TUTTO”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TOTTO”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差别细微,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具有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如“COLETTE MON AMOUR”, “HIGHSNOBIETY”、“NAPLOUNGWEAR”、“VANESSA BRUNO”等,被异议人对上述商标的创意来源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从以上可以看出,被异议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被异议人也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通过查询,截至目前,被异议人名下共57枚商标,这个数量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并不算多,但其中部分商标明显抄袭了其他知名商标,最终被异议人被认定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是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此条款虽是关于无效宣告案件的条款,但其立法精神也应用在了异议案件中。
其中,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包括:
1)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2)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其他可以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情形属于第一种,被异议人名下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且被异议人没有解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最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核准注册。
对于企业来说,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是品牌形象的代表,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管理高度重视,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恶意情形,企业在加强商标保护意识的同时也需注意不要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遵守商标法律法规,避免商标冲突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商标异议案件中,我们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详细查询被异议人/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挖掘被异议人/被申请人是否有申请注册商标的恶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相信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在对案件事实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中国商标法制的严谨、完善和权威性的保证下,对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