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商标转让需谨慎
时间: 2023-12-28 07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王思 阅读量:

提到商标转让,大家很容易联想到“一并转让”问题,但往往容易忽略“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法也明确规定此种情况的转让不予核准。那么,何为“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的情形呢?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商标转让程序的指引》[1](以下称“指引”),咱们具体聊聊,以便给商标权利人带来一些启发。


一、如受让人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格和资质,无法受让取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一般来讲,集体商标的申请主体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是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实际上,单一的企业、个人难以作为集体商标的申请人,主要因为集体商标的申请主体需提交特定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管理规则,或者证明其监督检测能力的材料。


因此,对于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如受让人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格和资质,则转让不予核准。


二、若将含有地名的商标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受让人,如予以核准,在使用受让商标时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


结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商标由地名构成或者包含地名,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产地误认。


就此,若申请商标或注册商标含地名,申请人将其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受让人,如转让予以核准,则后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该商标多含地区便具备紧密联系,从而使得相关公众或者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或来源产生混淆,有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和宗旨。


三、商标中含有企业名称(全称、简称等),转让给他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造成混淆的,也应予避免


商标包含企业名称,例如:全称、简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等,并且使用中作为指代主体身份的标识,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原则上准予注册。但对于该类商标,如转让后导致商标中所含企业名称与受让人名称不一致,也不符合商业惯例,并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则不应被允许。


四、对于具备特殊含义的商标,转让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者公序良俗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本不应注册,也不应准予转让


对于《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商标,不仅在注册申请阶段予以禁止,也同样不应准予其转让,否则有悖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保护目的。


五、商标代理机构不能在代理服务以外申请商标注册,也不能受让取得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


《商标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如超出规定行事,会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罚。当然,本着这一宗旨,商标代理机构也同样不能通过商标转让方式受让取得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


六、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禁止其再通过转让方式进行市场流通


随着《商标法》第四条的进一步修订,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等规章制度的发布,对于恶意行为的打击,已在注册申请、驳回、异议、无效等审查阶段得以体现。


同时,在商标转让的审查阶段,对于申请人累计注册商标较多,存在累计多次向较为分散的受让人转让商标,无正当理由,或者不能够提供相关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使用意图,或者提供的使用证据无效的行为,应进一步遏制其恶意或不正当行为,不允许非法主体通过转让方式扰乱商标市场秩序。


因此,各经营者有意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商标专用权,一定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充分的考量后再达成转让协议,并且应严格遵循《商标法》、《关于商标转让程序的指引》及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


[1]关于商标转让程序的指引


关键词: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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