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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存同意书制度的定义和适用要件
① 在先商标权利人出具共存同意书;
② 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
① 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近似程度;
② 两枚商标的知名程度;
③ 两枚商标之间是否具有相同的显著特征;
④ 两枚商标是否为公司的专用标志;
⑤ 企业多元化经营的可能性;
⑥ 两枚商标指定商品及服务之间的关联性;
⑦ 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共通性;
⑧ 两枚商标的实际使用形式和销售情况。
合意书:双方已明确达成一致、在先权利人同意在后申请商标的注册、相互确认两商标当前的使用情况、双方同意当前的使用情况未来也不会改变。
意见书:明确说明商标共存不会导致市场混淆。
商标的构成、商标的使用形式、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的销售方式、销售时间、销售地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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