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克隆”商标把你搞糊涂了!
时间: 2024-09-27 04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蔡霞 阅读量:

设想一下,你穿着一件名牌西装,徜徉在繁华的街头,突然一个和你穿着一模一样西装的家伙出现了,他不仅衣服相同,连长相都和你分毫不差。你不禁想:“这是不是搞错了,我可没听说我有‘双胞胎’啊?”但事实是,你是真的,而他,可能是“克隆”的。这不是电影情节,而是真真切切发生在商标世界里的一幕。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意大利绅士,——ALE SPA,他拥有着一系列设计精良的“ALE”商标。但在他的商标王国中,突然出现了一个“分身”,一个注册地址为美国,却和他的姓名乃至商标都一模一样的“双胞胎”。这可让ALE SPA陷入了困惑,经过多番考虑以及实际商业需求,最终他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人名称变更申请,试图摆脱这个“克隆”的纠缠。


但事情并没有他想象中那么简单。针对他提交的变更注册商标申请人名称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下发了《商标变更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这位意大利绅士将其名下其他有效的23枚商标一起进行名称变更,而这些商标实际上归那家美国公司所有。他百思不得其解,原来,问题的关键在于“地址”这个看似不起眼的小细节。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更是明确指出: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补正通知也正是基于上述法律条款,属实没毛病!


可是这个故事充满戏剧性的一处,也正是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对这场“撞衫”事件产生了混淆。两个人物的名字和他们的商标竟然完全相同,唯一的区别在于他们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地:一个在意大利,另一个在美国。这种情形让国家知识产权局顺理成章地将这两个主体误认为是一家。


经过查询,早在1995年,ALE SPA公司就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ALE”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指定注册于第8类商品上,涵盖的商品包括“开罐头刀”,该枚商标成功于1997年获准注册。而ALE SPA——USA公司(我们此处额外添加“USA”来区分两者),在2020年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ALE”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样注册于第8类商品上,涵盖的商品包括“刀片(手工具)”,该枚商标也成功于2021年获准注册。


最后我们通过答复补正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详细的解释,成功地更改了这位意大利绅士的名称,将他从这对“双胞胎”兄弟中脱离出来。


这两枚商标无疑构成了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这完全是有悖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文我们不去深入探讨为什么这枚在后申请注册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会被获准注册。结合上文所提及的背景信息,我们不难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这一过程中,也是将这两枚外表极为相似的商标误认为是隶属同一个主体。由此不难看出,这种所谓的“撞衫”会给商标所有人带来很大的后患,一旦被别有用心的“商标贩子”利用起来,甚至可能给真正的商标权利人带去极大的损失。


在此,笔者温馨提醒权利人,应定期审视并优化自身的商标布局。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护自己的品牌权益,权利人最好能够周期性地对自己的品牌进行严密监控。一旦发现有与自己品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后申请并被公告,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对抗措施,例如提出异议申请等,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


其次,当权利人的名称或地址发生实际变更时,我们建议权利人应尽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的变更申请,以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


最后,如果你已经遇到了与我们这位意大利绅士相同的商标问题,不要慌张。及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沟通,按照规定提交补正材料,解决问题。就像你在街上遇到了“撞衫”的情况,保持冷静,优雅地处理,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关键词: 商标,变更注册商标申请人名称,注册商标,异议申请
康信: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成立,是一家能够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在天津、青岛、西安、武汉、杭州、广州设有分支机构。康信现有员工510余名,其中包括经验丰富的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和专业技术人员410余名。康信公司的PCT申请代理量连续几年跻身全球PCT申请事务所前五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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