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日益增多,商标显著性的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商标的显著特征,即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标志获得注册的重要要件。本文将通过一起具体的案例——“Ecosphere”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探讨商标缺乏显著性的具体情形及其克服思路。
一、案情背景
我司客户在第6、7、11、17等多个类别上申请了“ Ecosphere”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标志所包含的“Ecosphere”(可译为“生物圈”),属于日常用语,用作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驳回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经过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8月26日下发驳回复审决定,该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缺乏显著性之情形”,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二、相关的法律条款
本案驳回复审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标法》第十一条的内容如下: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 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目前的实践经验,申请商标一旦以缺乏显著性被驳回,通过驳回复审克服商标因缺显而被驳回的决定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但我司经过针对申请商标本身的设计理念、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结合商标指定的商品项目、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所属行业的情况特点等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最终协助客户成功克服了缺乏显著性的驳回理由,顺利取得商标权利。
三、克服途径和技巧
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以“Ecosphere”可译为“生态圈”,用作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针对官方的驳回通知,我司从以下角度进行了论述:
1. 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从商标设计理念、含义、整体外观等角度论证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在该部分,我司结合《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2021》中的相关规定和解释,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一一分析,如申请人为较为专业的器械设备生产商,并不面向普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行业内人士对品牌较为了解。且申请商标本身并不是纯文字商标,而是针对文字部分进行了特殊化设计,并包含图形部分,商标整体不会使消费者对“生态圈”产生联想。另外,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在相关指定商品上,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合考虑,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
2.申请商标虽然具有特定含义,但与指定的商品项目无关-从指定商品项目入手论证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虽然申请商标具有“生态圈”的含义,但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为“盛钢水桶;洗衣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电动清洗机械和设备;陶瓷工业用机器设备(包括建筑用陶瓷机械);食品加工机(电动);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炼钢厂转炉;饮料加工机;塑料加工机器”,申请商标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任何功能或技术特点,也不是相关行业常用的商贸用语或者场所名称。因此,“Ecosphere”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无任何关联,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可以区分商品的来源,具备商标所要求的显著性,且显著性较强。
3. 早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日,申请人“Ecosphere”商标就已经在多个类别上获得注册-从审查一致性原则角度论证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早在申请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上就已经申请注册了多枚“Ecosphere”商标,并成功获得注册。且根据我司举证证明,除了申请人商标之外,其他公司在不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申请注册的“Ecosphere”商标也已经获得注册,并未因显著性问题遭遇驳回,本着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应予核准注册,否则会损害申请人的预期利益,动摇商标注册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通过上述论证,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申请商标“Ecosphere”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情形,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通过上述案件,我们可以看到,申请商标一旦遭遇缺显驳回,通过驳回复审克服的难度较大,但还是可以从商标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结合行业、消费者认知习惯等进行具体的、综合的、整体的论证,以期能够获得商标注册。此时,专业的代理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