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6月13日发布了《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解读(下称“解读”),该文件的发布确定了商标评审中止审理制度。其中该解读文件第四条规定除了引证商标涉嫌恶意注册审查员主动中止以外,驳回复审案件中的其他情形下的中止均原则上以申请人申请为必要条件,恢复审理原则上也以申请人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为必要条件。
目前该制度已经实施一年多,我们从日常办理案件实践中也摸索到很多关于该制度在实际应用中标准和操作细则,这些标准和细则并未以明文的形式体现在“解读”中,但是其确实在实操中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同时这些标准和原则也可能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发展和优化而有所改变。
本文将根据笔者在近一年半的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关于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实施中止审理制度的具体情形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首先,关于中止审理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驳回复审的理由中一并申请中止审理或者单独申请中止审理,申请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但是申请中止的截止时间节点以及是否需要提交存在中止审理情形的证据材料这一点,有以下注意事项:
第一:根据“解读”的规定,中止审理申请至迟不晚于其提出驳回复审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补充材料期间。
第二:虽然根据“解读”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中止审理的时候需要说明其对引证商标采取清除权利障碍的行动,但是根据实践,仅仅是说明对引证商标采取行动并不当然会启动中止审理,提交行动已经采取的实质性官方文件更为稳妥,比如: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欲采取的行动为转让,但是仅仅以转让谈判为理由、且并没有提交相关的转让申请的申请书或官方回执,根据笔者实践,官方可能不会予以中止。
因此,结合第一点和第二点,在驳回复审补充期间的截止节点前提交针对引证商标采取行动的具体证据(以有提交官方文件或官方回执为标准),是决定是否能成功启动中止审理至关重要的两个点。
其次,针对有很多引证商标但是针对每一个引证商标采取的行动的时间点各有不同这一情况,有以下注意事项:
第一,一般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需要满足一个硬性条件就是该商标是否已经注册满三年,对于不满三年的商标是不能提出撤三申请的。当一个驳回复审案件中需要克服的引证商标有很多枚时,常常会发生一种情况就是有的引证商标已经注册满三年而有的商标则没有。对于此种情况,申请人可以依据针对其中一枚引证商标的撤三申请要求中止审理,在这个过程中会陆续对别的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并向相应地官方提交中止审理请求。
那么问题来了,在这种情况下,官方是否会等到所有引证商标陆续均被提起了撤三申请且状态稳定之后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恢复审理呢?根据实践,笔者认为针对这种情况还需要进一步分情况讨论:
如果阻碍申请商标某一类似群组商品的引证商标有两枚以上,只要经过撤三程序后有一枚引证商标的冲突商品仍然有效或者没有被采取任何行动,官方是不会等待该群组上所有引证商标的最终状态的,因为等与不等,均不影响最终结论,官方没有必要继续等待。
如果被前后提起撤三申请的引证商标阻碍的是申请商标不同群组的商品的,根据实践中的反馈,官方是倾向于等待至所有引证商标的最终状态确定之后再下发决定的,因为后被提出撤三申请的引证商标的最终状态是会影响案件的最终结论的。
第二,如果针对部分引证商标采取的行动有的是撤三,有的是转让这种情况,同理于上面所说的情况,就是官方等待全部引证商标状态确定了之后再审理的前提条件有二,一为申请人及时提出了撤三或者转让申请并及时向国知局提出了中止申请请求,二为根据中止审理会不会对案件的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而确定是否要等到所有引证商标状态确定之后再审理。
最后有一个情况还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解读”中规定官方恢复对案件的审理原则上是要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但是实践中官方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也常常会直接下发裁定而并不全倚赖申请人的恢复审理请求。当然,如果申请人想要尽快拿到案件结果,我们还是建议提交一份恢复审理请求。
以上结论仅仅是基于笔者日常处理案件的实体样本中做的一个总结归纳,上述结论并非官方观点,实践中如有其他变化,笔者将及时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