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于技术成果,经常面临着釆用专利还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选择,尽管整体不存在孰优孰劣,具体到个案却总有谁更优的困惑。作者认为,在现时代背景下,对于企业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应作为优选方案。
10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并通报了自2014年建院至今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判情况:受理163件,审结120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共43件,涉及到技术秘密的共33件;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3件中,原告胜诉的共17件。该数据,平均每年受理约23件,以判决结案的约1/3,原告能够拿到胜诉判决的占比仅为14%,也即每10件案件中,有1.4件原告能拿到胜诉判决。
上述数据基本能够体现实践中商业秘密维权、特别是技术秘密维权的困境。
相比之下,侵犯专利权纠纷的案件数量近年来连续增长,特别是今年新能源领域宁德时代诉江苏塔菲尔侵犯专利权的成功案例,更是拨动国内专利权人的神经,预示着法律框架下市场竞争手段的新格局。
笔者并非反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形式,相反,笔者认为,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制度,在此基础上,大胆思索、尽量选择申请专利的形式保护其技术成果。
专利与商业秘密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对于技术成果在不同阶段、不同层面的保护手段。
商业秘密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
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是一般企业都会涉及的,技术秘密则是技术型企业特别相关的。可以说,在缺失必要的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企业申请专利可能遭遇“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果,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用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被错误地、或不正当地提前向公众披露,致使所申请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换言之,在申请专利之前,相应技术成果的全部内容应当以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护。
企业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应是那些基石性质或者说对于企业生产经营非常重要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对于该类秘密,其主要目的并不是用于法律维权。相比之下,申请专利的目的较为纯粹,公开换保护,目的就是寻求法律保护,以合法手段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手的追赶。
可见,两者侧重不同。
举个例子: 某中国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制造服装材料的方法,具有以下步骤:涂布凝结剂(34)到衬底(32)上;……用凝结剂(34)来凝结一部分泡沫(38)一受控制的期间;……通过将流体对准衬底(32)从衬底(32)除去泡沫的外面未凝结层,以便在衬底(32)上留下一层粘着的多孔而可透气的凝结聚合物材料,使得服装材料当经受……时,将保持服装材料每cm2的含水量在1.0mg和8.5mg之间。
显然仅依据上述权利要求1是难以制造出服装材料的,专利说明书中也仅公开了若干并不详尽的实施例。
笔者在代理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因专利无效涉及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曾就实际生产情况与专利权人进行沟通,经其解释,才明白该专利仅公开了发明创造的第一层,同行读后或许能制造出专利保护的服装材料,却难以实施得到专利保护范围中的最优方案。一方面,该专利权人将发明创造的核心技术细节隐藏下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保障了自身核心竞争权益;另一方面,竞争对手欲生产类似产品时,则可能面临侵犯专利权的风险,专利权人藉此可以排除或限制竞争。
实务中,对于原告而言,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的证明难度很高,不仅需要合理总结密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还需要举证证明拥有所有权、采取了保密措施等,此外对于侵权取证在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也困难重重。
并且,仅就诉讼程序而言,参与到商业秘密认定的主体还包括被告、原被告委托的律师事务所,鉴定机构、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等,加之现今媒介载体的多样化和便利性,如何有效防范二次披露或进一步的披露,是该类案件中的重要课题。
而在专利维权程序中,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确定性,技术特征比对具有客观性,这使得原告的举证负担较轻。
实务中,在专利权能够维持有效的情况下,原告拿到法院胜诉判决的概率较高。
现时代已进入元宇宙跃进建设的征程,技术革新每天都在发生。作为技术型企业,不断发明创新是生存、发展的重要法则,长期固守若干技术秘密,以为拥有了几项成果便拥有了未来,不免骄傲自封,终将落后于时代发展。
笔者以为,技术上并不存在绝对可以保密的内容,对于追赶者而言,不过是时间问题。对于企业而言,以专利形式适度、适时地公开技术成果内容,不仅能够促进本领域相关技术的更新迭代,引领本领域相关技术的发展,亦能通过市场的追随倒逼自身不断前进,同时还能藉专利保障自身的市场地位。
2014年马斯克宣布开放特斯拉全部的专利,轰动一时,且不论目的为何,这一波营销绝对优秀。其他企业想效仿的话,前提还是要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才行。
综上,建议企业优先考虑申请专利保护技术成果。
以上不构成法律建议,谨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