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规则之我见
时间: 2022-01-14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王春 阅读量:
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本文下称新《专利法》)已于2020年10月17日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专利法》的一个重要修改就是对第二条中“外观设计”定义的修改,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的概念,即“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局部外观设计”写入《专利法》,可谓是在社会各界多年来日益高涨的呼声中应运而生的一次重大突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增加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的规定,是为了鼓励设计行业创新,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而做出的修改。

由于新《专利法》刚刚生效,且相应的关于侵权判定规则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本文以下内容将主要以展望和预测的方式,对未来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01
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规则

目前,中国法院在外观设计是否相似的判定上确立的标准是:先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即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然后从一般消费者的主体角度,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进行判断。

所谓整体观察,是指一般消费者应关注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而不应关注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局部细微差别,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的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综合判断,是指在判断时,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可视部分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均会予以关注,并综合考虑各相同点、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大小和程度。[1]

由于在新《专利法》施行后,申请人会以虚实线结合的方式表示局部外观设计,以实线辅以简要说明表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因此,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非常明确的。

在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中,“整体观察”中的整体应当是指用实线表示的整个要求保护的“局部”,并非指用虚线表示的整个产品。因此,整体观察时一般消费者应关注整个局部的整体视觉效果,来判断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与涉嫌侵权产品的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综合判断时也主要关注要求保护的局部内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并综合考虑各相同点、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程度。至于该要求保护的“局部”在整个产品中的位置、比例等因素,则属于综合判断时辅助参考的因素。

综上可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方法应用在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中,仍有较好的适用性。

02
局部外观设计对GUI保护的影响

从新《专利法》的规定看,其第二条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同时,第六十四条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并未修改,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可见,不论是整体外观设计还是局部外观设计,都应当是对产品作出的新设计,不应脱离产品单独受到保护。也就是说,在确定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时,不仅要考虑设计要素,还要同时考虑产品要素,产品要素与设计要素均会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

另一个方面,知识产权体系中各种权利保护的对象或保护的范围应该是不同的,即各种权利保护的对象或保护的范围不应该有重叠,否则会损害公共利益,致使法律秩序混乱。

简单来说,专利权保护的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应用于工业领域的新产品或新方法;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即独创性表达;商标权保护的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专用权。如果图形用户界面(GUI)可以脱离产品而单独获得专利法保护,那么,从另一个角度可以看,GUI可构成美术作品,则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将导致一个GUI同时受到两部法律的保护,权利人可由此重复获利,这显然违背最根本的公平正义原则以及法律体系的设计初衷。

由上述分析可见,即使新《专利法》规定了局部外观设计,但其对GUI的保护可能影响较小,不太可能导致GUI的保护产生根本性的变化。但客观地讲,新《专利法》对GUI的保护力度应该已经超过了以往。

以下介绍两件GUI在中国保护的案例,其中,案例一为司法保护案例,案例二为行政保护案例。该两件案例反映出在中国,局部外观设计以产品为载体,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因素仍旧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起着限定作用,同时也对侵权判定规则和无效判定规则有着重要的影响。


案例一

司法保护案例中最具有代表意义的是奇虎360诉江民新科GUI侵权案[2],该案为中国GUI专利司法保护首案,具有开创意义。案情如下:

奇虎360拥有一项名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用途为“用于运行程序”,设计要点为“电脑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界面用途为“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为电脑安全优化的软件界面”。2016年5月3日,奇虎360诉称,“江民优化专家”软件(即被诉侵权软件)与其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构成对其专利权的直接侵犯。被告辩称,其只是开发并免费发布了具有“图形用户界面”的“江民优化专家”软件,并未制造或者销售电脑,故被告并未实施原告所主张的制造、许诺销售及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专利视图中所显示的产品为电脑,其名称亦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那么,“电脑”这一产品对于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对该案的审判结果至关重要。如果产品不能限定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就意味着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可以脱离产品单独受到保护;否则,只有侵权方在出售带有相同界面的产品时,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法院认为,在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尚不存在独立于现有外观设计法律规则之外的特殊规则时,适用于该类产品的规则与适用于其他产品的规则不应有所不同。因此,如果对于“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而言,产品仅是设计的附着物,不会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则依据同样的规则,对于任何外观设计而言,产品均应被视为设计的附着物,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具有限定作用。这一情形意味着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上仅需要考虑设计要素,而无须考虑产品要素,这显然是与现有法律规定相悖的。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是被告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因被诉侵权软件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相应地,其与涉案专利的电脑产品不可能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据此,即便被诉侵权软件的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的用户界面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软件亦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认为被诉侵权行为侵犯其专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该案即使放在新《专利法》施行之后审理,人民法院很可能还会依据现有法律体系中通行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规则进行审理,即如上文所述的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规则。因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局部外观设计和GUI保护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和观点,而且考虑到法律的延续性,国家基本不会为局部外观设计单独创设一套侵权判定规则。


案例二

此案为2017年北京市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之三——“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专利侵权案。案情如下: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就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

本案为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的首个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该案引起的专利无效案件,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首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的案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业内对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侵权的判定原则进行了广泛探讨,引起了高度关注。

从该案涉及到的专利无效决定[3]可以看到,涉案专利保护的是“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的外观设计,指定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运行程序及通讯。无效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之一为: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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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涉案专利设计1的产品主后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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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证据2的产品主后视图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2公开了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其产品种类与涉案专利相同,其中公开的手机外观与涉案专利手机外观相同(参见图1、图2对比)。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图形用户界面,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而涉案专利设计1的图形用户界面被证据1所公开,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在手机外观相同、主界面内容不具有明显区别、动画效果相同的情况下,涉案专利设计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由以上合议组的分析过程可见,在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过程中进行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和有无明显区别的分析时,首先考虑的是产品因素,即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类似,以及用于承载GUI的产品的外观是否相同或近似;在产品因素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再考虑GUI设计因素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作出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1无效的审查决定。

综合以上案例一和案例二的裁判分析过程可知,不论是在司法保护中还是在行政保护中,GUI均不可能脱离产品而单独受到保护。在裁判过程中,产品因素对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以及判定侵权与否或者有无明显区别,均有着重要影响。

但笔者认为,从2019年《专利审查指南》对GUI的申请的修改,到新《专利法》增加局部外观设计,都体现出淡化产品因素对GUI保护影响的趋势,目的是为了解决GUI的保护难题。因此,加强GUI外观设计保护应该是大势所趋,否则,每年申请的如此多GUI专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会减弱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可能对科技和社会进步不利。

03
结语

正如社会各界所预期的,局部外观设计的引入,必然会扩大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鼓励设计行业创新,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使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体系日渐成熟。尽管设立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可能对GUI保护并未产生根本性影响,但加强GUI外观设计保护应该是明显的趋势。该趋势应当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参考文献:
[1] 管育鹰,“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中的几个问题”,《知识产权》,2018年,第4期。
[2] 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76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19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关键词: 专利,外观专利,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专利侵权,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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