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横店圆明新园春苑(一期)开门迎客。因仿建圆明园而备受关注的圆明新园,从2008年提出建造方案到如今一期建成并开放,7年来一直备受争议。随着新园开园,关于其是否侵权圆明园遗址的争论,又一次引发公众关注。
【评析】
李宇、宋娇娇:横店圆明新园自2008年提出建造方案至今,7年来,关于其是否侵权圆明园遗址知识产权的争论,一直备受关注。
在圆明新园是否侵犯圆明园著作权的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也就是说,建筑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始建于清朝的圆明园,符合了以上关于"建筑作品"的概念特征,其规模宏伟,运用了各种造园技巧,融合了各式园林风格,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类人身权的保护不受期限限制,但复制权等财产性权利,自公开发表超过五十年就会丧失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依据。
横店圆明新园是以营利为目的,对圆明园建筑群的复制行为,但由于圆明园建筑群存世已超过百年,早已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因此就复制权而言,圆明新园并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圆明新园在仿建的过程中随意对建筑原貌进行歪曲和篡改,甚至为博人眼球而进行恶搞,造成游客对建筑原型产生错误印象,则可能侵犯圆明园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圆明新园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的问题,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一款: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二款: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由于圆明新园并没有使用"圆明园"属于上述第二款所述的近似商标,那么侵权的前提就是圆明新园的使用会造成其与圆明园的混淆,圆明园作为众所周知的清代建筑,其位于北京这一事实,无可置疑,那么将横店圆明新园与圆明园混淆的可能性就不存在,也就谈不上商标侵权。而圆明新园与珠海经济特区圆明新园旅游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7类旅游景点建筑等服务上的商标"圆明新园"则符合上述第一款的规定,有侵犯珠海经济特区圆明新园旅游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之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如上述分析,圆明新园虽未侵犯圆明园商标专用权,但其完全仿造圆明园,借助圆明园的知名度跟历史文化底蕴来吸引游客眼球,一旦其服务质量或园林设计水准达不到圆明园的高度,则会影响圆明园良好的商誉,因此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将来圆明园管理处以此来主张权利不无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