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软件往往安装在企业内部电脑中,如何固定到侵权证据,是软件著作权维权的难点和痛点!本文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分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维权经验。
A科技公司研发推出了一款,专为印制电路板等制造商提高良品率的“G”软件。在该软件推出后,国内多家印制板制造商在网络上下载并使用破解版的“G”软件,给A科技公司开拓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A科技公司获悉荆门某印制板公司,在未获得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络上下载破解版“G”软件并使用,该行为涉嫌侵犯A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尽管取证难度较大,但权利人最终成功通过行政执法程序在荆门某印制板公司工程部的电脑上固定到4套破解版“G”软件。行政执法机关最终认定:荆门某印制板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软件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构成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违法事实。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维权过程中,我们常用到的取证策略包括行政执法、诉讼证据保全等。考虑到后者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通常优先选择行政执法程序固定侵权证据与赔偿证据。那么在软件著作权执法程序中固定证据又应当注意什么呢?笔者归纳了以下两点与读者进行分享: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可以看到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前提是侵权行为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此处的公共利益可从以下几点理解以进而说服执法机关受理案件:(2) 该侵权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侵权规模较大的;(5) 该侵权行为是否给国家的管理秩序带来混乱的。由于计算机软件运行环境的特殊性,文档和程序容易被篡改。因此,为固定客观事实,首先在采取行动前,权利人需先行固定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间接证据,方能获得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及现场执法的机会。其次在执法过程中,需与行政执法机关对判断软件侵权的关键要素进行充分沟通,如:软件界面、著作权声明界面、安装程序等。尤其是对装有侵权计算机软件电脑中的软件、文档、程序代码等请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完整的录制、拷贝,必要时可查封电脑主机等。综上,笔者通过对以上软件著作权侵权取证案件的实践经验分享,希望能够为读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软件著作权,权利人,著作权,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侵权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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