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三条
“中止诉讼”的适用情况 | |
可以适用中止诉讼的专利类型 | 外观设计、实用新型 |
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 |
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在的歧义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情形的,并且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 | |
不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 |
可以中止诉讼的情形 | 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 |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 | |
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 | 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
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 |
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 |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 |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 | |
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的情形 |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