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题中他人品牌是与该品牌产品名称搭配使用,还是与使用人的配件商品名称搭配使用
在小米公司与某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3]中,某锐公司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中销售充电宝,在名称为“超薄充电宝20000毫安苹果X便携大容量移动电源小米手机自带线专用”的商品上,出现的是“小米手机”,法院认为,某锐公司在产品名称上使用了“小米手机”文字,是以向消费者说明该移动电源能够与小米手机相匹配。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确实能适用于小米手机、苹果手机等,此处的“小米”文字客观上是一种描述性使用,并未发挥识别商标来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在名称为“超薄迷你充电宝1W毫安80000苹果X通用小米便携移动电源专用20000”的商品上,某锐公司在便携移动电源前使用“小米”,出现“小米便携移动电源”,法院认为,该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销售的移动电源为小米便携移动电源,此处“小米”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
因此,商品标题中使用他人品牌名称,应与配件所适配的他人品牌的产品搭配使用,用以表示该配件适配他人品牌的产品,而如果将他人品牌与销售的配件产品名称搭配使用,则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配件来源于他人品牌,该种使用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进而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商品标题中是否使用了配件产品的自有品牌、是否在商品标题开头位置使用他人品牌
在华为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中,被告产品标题包括“华为手机适用GT2Pro智能手表可接打电话太空人多功能蓝牙watch血压心率运动男女电子手环适用苹果”。法院认为,涉案商品链接标题中的“华为手机适用”的标识,具有多种解读,亦可理解为华为品牌、可连接手机,且被告在标题中将“华为”两字放在开头,并未标注其辩称中提到的自有品牌来达到区分商品来源目的。该表象使得消费者在选择时容易误认为系华为品牌手表,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在OPPO公司与某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5]中,涉案商品名称显示为“影巨人适用OPPO有线耳机入耳式R15R11splusA5A1R9sA3A59s原装正品vivo苹果通用女生重低音手机耳塞男”。法院认为,因该商品名称中的开头直接标注了该耳机的品牌“影巨人”,后接“适用OPPO有线耳机”,此处使用“OPPO”文字目的在于向销售者说明该耳机能够与OPPO手机相匹配,客观上是一种描述性使用,并未发挥识别商标来源的功能,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认定属于功能性描述,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了配件自有品牌,可以使消费者识别该配件商品来源于配件品牌方,不容易产生来源于被适配品牌方的误认。商品标题的开头文字最先被消费者认读记忆,对识别商品来源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如将适配的他人品牌名称放到商品标题开头位置,极易使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产生误认,从而可能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