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用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维权,必须要有专利权评价报告吗?
时间: 2024-08-26 03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吴贵明 阅读量:

在知识产权代理工作中,时常会有一些专利权人客户委托笔者所在律师所,使用其在中国拥有的已授权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维权,以打击未经其许可实施专利的侵权行为。然而令有些客户,尤其是国外专利权人客户困惑不解的是,既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已经获得中国专利局的审批授权,为什么在维权时不能直接使用,却需要提供相关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才行呢?


我们先来看下中国电商平台对使用实用新型与观设计专利进行侵权投诉时的规定。以京东为例,在通过京东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的端口对他人侵犯自己的专利权行为而发起投诉时,需要上传包括权属证明在内的相关文件,而使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投诉的权利基础时,该平台明确将《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同样地,在阿里巴巴集团设置的旗下各电商网站共用的淘天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对于专利侵权投诉所使用的权属证明一项上,也明确地标明了:“鉴于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为形式审查获得,存在不稳定性,如您的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在2010年1月1号(含)之后申请的,需要申请并拿到《专利评价报告》,并且评价报告的结论需要为肯定性结论”。其他国内一些主要的大型电商平台如拼多多等也有类似的要求提供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规定。


其次来看海关备案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在海关总署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网页上,也明确注明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申请备案的必要材料。而且在海关备案实务操作中,如果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是结论为负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例如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或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要求,则相应的海关备案申请审核时将不予通过,也即专利权人无法通过海关备案来进行专利保护。


再来看利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向行政机关投诉专利侵权行为时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在各地知识产权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此类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请求时,一般都会要求请求人提供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且报告中的结论不能是全部权利要求或全部外观设计都不符合《专利法》授权要求这样的负面结论。


最后看一下专利权人使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起诉进行专利维权时的情形。中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或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虽然在起诉时只要其提交的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可被法院受理,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并非案件受理的必要条件,但是在后续的法院案件审理进程中,是否有《专利权评价报告》,会对侵权诉讼案件的程序上甚至实体上产生重大影响。例如作为原告方的专利权人提供了正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则即使被告方在答辩期内针对涉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法院也可以不中止该诉讼案件的审理。另一方面,在法院的实际专利侵权诉讼判例中,也出现过专利权人因未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而被驳回起诉的情形1。


通过以上不同途径下专利权人使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时的要求情况,可以看出,中国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由于未经过专利局的实质审查而授权,其专利权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不稳定性,当专利权人准备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去维权时,电商平台、行政机关、海关总署、人民法院都可能会要求权利人提供相关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不提供相应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可能在电商平台的侵权投诉、向行政机关提起的处理侵权请求、向海关的专利备案申请保护不被受理,或者向法院提起的专利侵权起诉被驳回。因此建议权利人在使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维权时,必须要先准备后《专利权评价报告》。考虑到针对某一特定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只能申请一次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而作出的报告结论既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且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到,一旦权利人拿到的是负面结论的评价报告,很可能导致后续难以去进行维权,怎样处理更好呢?


首先,建议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之前,权利人先自行进行检索,或者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去进行排查,查下看是否存在能明显影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稳定性的对比文件,在确认不存在这样的现有技术或在先设计后,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其次,如果收到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是负面的,特别是实用新型全部权利要求是负面的情况下,应当核实下,该评价报告是否存在错误。如果存在错误,可以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应错误进行更正,请求出具更正后正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只有当获得正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也即评价报告结论是至少部分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或至少某套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授权要求时,才去利用这些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维权。由此可避免出现电商平台、专利行政执法机关不予以受理专利侵权投诉与调处请求,海关专利保护备案不予审批,或者因没有专利权评价报告而导致向法院的专利侵权起诉被驳回的情形。

 

[1] 原告未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法院可以驳回起诉吗?《康瑞律师》公众号2023年10月27日

关键词: 专利维权,专利侵权,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评价报告
康瑞律所: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域名、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及法律咨询、分析检索、调查取证、行政维权及战略设计等非诉业务。
咨询电话: 010-56571284
closeBox_03
返回顶部图标 分享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