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因警告函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很多企业会选择向涉嫌侵权的主体发送警告函的方式告知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提出赔偿。但是,发送警告函同时具有被认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的风险。那么究竟如何认定发送警告函的行为构成了商业诋毁呢?本文将通过司法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康某泰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
某服装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销售T恤、衬衫、服装服饰等。康某泰公司成立于1977年12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服装、纺织等。2020年7月1日,康某泰公司向北京某百货有限公司及北京某商业大楼密云百货店发送《关于:ZELINIA店铺的违法行为》的函件,通知对方存在摹仿康某泰公司ZEGNA品牌、侵犯康某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且在函件中指出,康某泰公司已对某服装公司的商标提起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等行政程序,目前商标状态并不稳定。
因康某泰公司在发送警告函时,某服装公司名下的涉案商标状态尚未稳定,所以某服装公司认为康某泰公司发送警告函的行为属于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侵权警告,康某泰公司发送警告函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康某泰公司发送警告函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并在判决书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行为进行了分析:
1、经营者是否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康某泰公司系“ZEGNA”等商标的权利人,结合康某泰公司提交的媒体宣传报道、获奖情况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享有的“ZEGNA”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康某泰公司在发送警告函时,虽然涉案商标状态尚不稳定,但已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并且,康某泰公司在警告函中指出“已就‘ZELINIA’商标已经向相关行政机关提起商标无效、商标异议等申请,相关行政程序正在进行中”。另外,康某泰公司以单独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向销售“ZELINIA”品牌服装商品的销售商进行侵权警告,未任意扩大相关维权信息的传播范围,在发函对象和范围方面并无不当。
2、经营者主观上是否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
康某泰公司在警告函中较为准确的披露了涉嫌侵权的信息,不包含虚假或误导性内容,其行为是出于行使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并非故意损害某服装公司的商业信誉,不足以认定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因此不构成商业诋毁。
3、发送警告函的结果是否有可能造成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损害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百货销售行业内相关主体的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销售商能够通过向供货商或品牌方了解相关信息或公开途径的检索查询等方式,对涉案律师函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合理判定。康某泰公司发送警告函的行为未对某服装公司产生负面评价,并未产生损害某服装公司商誉的后果,因此,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发送警告函不必然构成商业诋毁。权利人在维权时,为避免涉嫌构成商业诋毁,撰写警告函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避免编造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并且在适当、合理的范围内发送相应侵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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