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分不同的市场主体,那么“商标”到底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法律概念相对来说较为简明,但是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商标注册申请远远没有这么简单。今天,我们从商标可能会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的角度来说一说商标最好不要包含哪些因素。商标是否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要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说起。该法条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具体来说就是“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用在第2类染料相关商品上(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产品没有任何缺陷)(小字:消费者满意的好家具);
用在第20类家具相关商品上(让消费者误认为所有的消费者都对其家具很满意);
用在第30类茶相关的商品上(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产品都是有机的);
用在第33类白酒相关的商品上(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产品的质量更高,属于优级的);
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相关的商品上(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产品包含枸杞这种原材料);
用在第36类金融管理相关的服务上(让消费者误以为其提供的服务属于公共利益事业)。第二点的误认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理解,即商标中带有的地名并不是商标申请人的来源地。如以下商标:
用在第3类化妆品相关的商品上(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来自于巴黎)。根据在商标网中的查询,发现有大量的包含Paris的商标均已经无效。其大部分的商标注册人都并非来自于巴黎本地。因此,在申请商标时,如果非要带上地名,那也仅能带有真实表示来源地的地名,但是即便这样也会有额外的因包含地名被驳回的风险。根据上述提供的案例和近期收到的驳回通知,我们注意到某些赞美性质的词汇在特定商品上的使用,可能会让消费者对其质量产生不切实际的高估,进而误导消费者的认知。
尽量避免赞美性质的词汇,例如“优异、好、Good”等;
避免出现和自己提供的产品本身的“原材料、重量、数量、价格、工艺”相似的词语,例如“24K、有机、绿色、Green”等;
若自身不来自该地区或城市,不应包含带有该地区或城市的名称;
若申请的商标包含企业名称的话,需要和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组织形式保持一致,且不能仅仅是企业全称本身,否则会因为商标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