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i时代报》报道,PPTV未经授权盗播凤凰卫视6档品牌栏目,面临巨额赔款。得到凤凰卫视独家授权的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PPTV网站经营者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对该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聚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714900元,比一审判赔591000元多出近两倍。《凤凰大视野》、《军情观察室》、《锵锵三人行》、《冷暖人生》、《社会能见度》、《金石财经》六个电视节目均由凤凰卫视有限公司策划、制作,并在凤凰卫视电视台的固定时段分期播出。2008年5月9日,凤凰卫视出具《证明》,确定天盈公司为唯一获准经营凤凰卫视节目的互联网视频直播及点播业务的公司。
2011年6月至7月,天盈公司委托公证机关对PPTV网站能通过搜索关键字点播"凤凰大视野"、"锵锵三人行"、"军情观察室"等六个节目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公证书载明,视频节目均由聚力公司自行上传至其经营的PPTV网站的服务器中,并免费提供给公众在线点播观看。据统计,2007年至2011年间,先后有千余期节目被擅自上传并提供点播。为此,天盈公司将聚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277余万元。一审判决聚力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天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91000元。天盈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PPTV网站涉案侵权节目高达1181期,而每期节目都是独立制作,构成独立的作品,侵权作品数量众多,聚力公司的行为又属于直接侵权,其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原判赔金额如平摊到每部作品,金额偏低,遂以天盈公司提交法院的与迅雷公司就《锵锵三人行》节目合作协议约定节目使用费为参照,结合节目制作时间对其市场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对赔偿数额进行了调整,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东方网)
【评析】
吴琼: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的赔偿金额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两种计算方式都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处50万元以下的赔偿(即法定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是"实际损失+合理开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然而,在互联网侵权案件中,"发行量"或"侵权复制品数量"是难以按照传统方式计算的,尤其是像本案中侵权人免费提供给公众在线点播观看,通常只能统计上传节目的数量和时间,而难以统计每个节目实际点播观看的数量。这种情况下,原告通常只能通过其他间接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例如与其他授权播放单位签署的版权许可协议,将其中的版权许可费作为参照,当然被告有可能质疑该协议中版权许可费金额的合理性,法官通常会综合考虑作品性质、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来最终判定赔偿数额。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各类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与传统的作品传播途径相比,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因此发生侵权时造成的后果也会更严重。现行的《著作权法》以及《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这方面虽然有所体现,但是惩罚力度仍然不够,最新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将法定赔偿额从50万增至100万,并且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有助于加强保护力度。除了立法层面的改进,我们也可以参考学习其他国家在网络维权方面的一些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将网络侵权从监控到行政执法更有效地连接起来,从而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陈钧: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侵权赔偿额的确定,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 与专利法、商标法规定不同,现行著作权法在确定赔偿额时,并没有"参照该著作权(相比于专利或商标的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的直接规定。而上海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中进行了一定的尝试,将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故判决的依据可能最终仍然要落到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赔偿额的方式上,将许可使用费视为权利人可以获得的"利润",这样判决才有于法有据。
二、 如果不存在许可使用证据的情况下,该如何计算赔偿额呢?在互联网时代,下载量(或视频的播放次数)将是计算赔偿额或侵权恶意程度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本案中并没有被提到,实际上从原告举证角度,下载量(播放次数)应当作为较重要的证据提交法院。另外,对于免费下载的侵权作品,其侵权利润的计算可以从以下方面或证据入手:原告同期的广告收入、被告侵权产品相关的广告收入、行业内同情况下的平均广告收入、其他间接证据等。可以预见在今后网络和移动互联的纠纷案件中,这些赔偿额计算的方式将会屡见不鲜,甚至对于涉及互联网的专利和商标案件也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