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迪斯尼《冰雪奇缘》预告片遭遇版权诉讼
时间: 2014-04-14 09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郭泰 阅读量:

一则动画短片的创作者日前状告迪斯尼大片《冰雪奇缘》预告片侵犯了自己的版权。

凯莉.威尔逊(Kelly Wilson)在美国加州一家联邦法院对迪斯尼公司奥斯卡获奖影片《冰雪奇缘》的预告片提起诉讼。据原告称,2013年6月发布的《冰雪奇缘》预告片与她所作的一部名为《雪人》的2D电脑动画短片十分相近。短片描述的是必须与一群饥饿的兔子搏斗从而保护自己的胡萝卜鼻子的一个毫不起眼的雪人的故事。

短片所描述的其实并不完全是《冰雪奇缘》这部迪斯尼吸金十亿美元动画片的情节,但是此次诉讼却试图通过一些认为《冰雪奇缘》的预告片存在误导的电影评论家来博取同情。例如,Slate网站的丹.考伊斯(Dan Kois)就在自己的电影评论中指出,他6岁的女儿看了预告片以后还以为"这部电影讲的是一个雪人和一头驯鹿为了胡萝卜而打架的故事"。此外,原告还引用了《福布斯》的一篇文章,文章称《冰雪奇缘》第一周票房取得的成功是因为预告片让人们对电影产生了错误的低估。

为了证明这一点,原告还提交了逐帧对比图:

原告还进一步指出了两者在情节("在光滑的冰面上与其他动物争抢从而夺回自己的胡萝卜鼻子")、角色("都是笨拙的、不结实的雪人")、主题("竞争,牺牲,友谊和感恩")、事件发展顺序、设定、情绪、节奏和对话("你好")等各方面的相似之处。

一位迪斯尼发言人表示:"这个主张完全站不住脚,我们将进行有力反击。"

去年年末,迪斯尼曾对一家改换了自身一部电影名称及包装方案以达到模仿《冰雪奇缘》效果的电影公司提起诉讼,并最终赢得了胜利。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评析】

郭泰:在中国法域中,在版权侵权纠纷中,原被告作品近似程度、以及被告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经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以上述案件为例,该案如果发生在中国,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可能会集中在如下方面:

1. 原告作品与系争作品的近似程度
对于这一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两个作品的人物造型设计,情节安排,对话内容等相关内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著作权法仅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并不保护通过该表现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在本案中,原告强调的两个作品均表达了同一个主题"竞争,牺牲,友谊和感恩"将不太可能被认定为一个合理的主张。

2. 被告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
较之于商标权和专利权,版权的排他性较弱。也就是说,原告并不能基于自身享有的著作权而当然地排除他人对于相同、相似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可能性。这也是为什么在版权侵权纠纷中需要考虑接触可能性的主要原因。

对于这一问题,在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接触原告作品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原被告行业的关联性等因素,做出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原告可以主张原被告均为动漫行业从业人员,原告作品也是动漫作品。在主题相同,人物近似的情况下,被告接触原告作品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同时,原告可以准备原告作品具有知名度的证据来引导法院的判断。被告则可以主张系争作品作为《冰雪奇缘》作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表现形式是对主作品主题的一种表达,并不会单纯为一部预告片而检索、抄袭其他作品。同时,作为一个世界顶级动画工作室,被告人力资源丰富,也没有抄袭原告作品的必要。被告独立创作系争作品的证据,例如角色草图、设计方案、相关讨论会的纪要等,对于推翻原告的主张亦非常重要。被告亦可以针对原告的举证情况,准备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作品不具有知名度。

当然,上述两个因素并不是被割裂开独立考量的。相反,近似程度和接触可能性将被综合考虑。对于近似程度高的作品,原告对于接触可能性的举证责任也会相对减轻,而被告独立创作的举证责任就会相对增加。
 

关键词: 版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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