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2014年7月1日中文域名正式开放注册,京东商城、腾讯、可口可乐等公司已经前往注册,以期保护其商标。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域名经济价值不断提升,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抢注为域名,或将他人所有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域名注册为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中文域名开放注册后这一情况可能会更为普遍,那么如何制止域名抢注、商标权滥用等违法行为呢?
恶意抢注
遭到各国普遍禁止
2010年,第一个中文顶级域名".中国"被正式纳入全球互联网根域名体系,时过一年,".公司"、".网络"也正式写入全球互联网根域名系统,成为可实现全球访问的中文新通用顶级域名。
域名作为一种字符型标识,包含一定的语词意义,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商业标识,承载企业商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域名相当于一个家庭的门牌号码,别人通过这个号码就可以很容易地找到你。新浪微博将其英文域名改为"weibo.com",成为了微博的"唯一代言人"。现实生活中,企业普遍追求"商业标识一体化",将域名、商标、商号等标识一同进行广告宣传,向消费者展示企业形象,域名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恶意抢注包括对域名的抢注和对商标的抢注。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认为,域名抢注是指个人或公司将其他公司企业的商标、名称或名人的姓名及这些标记的相关变形恶意注册为域名,并通过恶意使用以从中牟利或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抢注域名的现象较为多见,但也不乏商标抢注现象,即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人将他人持有的知名域名注册为商标,通过搭便车达到扩大自己影响力的目的。
各国立法均普遍禁止此种人为、有意造成的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现象。2005年,福建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以刘某在互联网上将"德尔惠体育用品.cn"注册为中文域名,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由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域名。
域名和商标存在诸多差异
域名和商标在排他性上存在不同。域名是为了替代不易识别和记忆的数字地址(IP地址)而设计的一种形象化的标识,其与IP地址一一对应,每台主机的IP地址是唯一的,这就决定了域名具有唯一性,而且在全球范围内域名具有绝对排他性。与此不同,商标权仅在同一地域、同一商品类别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因此,同一商标在不同地域范围内或不同商品类别上可以有多个权利主体。例如,熊猫这一商标,可以被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在电视上注册,同时也被其它公司在烟花上注册为商标。此时,如果多个商标权权利主体均申请与该商标完全相同的域名注册,就会因为域名的绝对排他性造成权利冲突。
同时,二者禁止范围不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类别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域名持有人仅有权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与其所持有的域名完全相同的域名。由此可见极其相似的域名可以属于不同权利主体,但当这些域名持有人都将域名转化为商标注册或使用时,在先进行了商标注册的权利主体基于商标相似性禁止特征,有权禁止他人将与其相似的域名进行商标注册或使用。
此外,二者命名规则不同。商标构成要素多样,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而域名一般由数字、字母组成。那么,商标权人要想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通常要进行一定的转化,或者将文字商标转化为拼音或缩写,这样有可能造成不同商标转化之后形成完全相同的域名,从而影响申请域名注册。
如何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
在我国颁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部门规章之前,对于域名抢注等行为均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该类型的权利冲突案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而且案件专业性、复杂性越来越强。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冲突解决模式已经很难满足实践需求。
对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了一系列规章,着力解决域名相关的争议,其中借鉴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1999年颁布实施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而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是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案件的主要依据。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争端解决机构、争议解决期限、争议解决原则以及恶意抢注的标准等具体解决细则。
借鉴UDRP相关规则,我国现有的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可以逐步完善,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予以解决。
首先,尽快明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法律地位,制定域名争议解决方面相关法律。目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地位不明确带来了很多具体问题,如域名争议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之间存在规定不一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却规定,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可以就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解决这一矛盾前提是要明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法律地位,按照法律适用冲突解决原则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设定域名注册前的公告和异议程序,对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采取事前预防措施。目前,我国对域名注册采取形式审查或不审查原则,只要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在全球范围内没有相同的域名,即可注册。而注册后因持有或使用域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域名持有者承担责任。这种事后救济形式无法从源头上减少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现象,建议设定域名注册公告和异议程序,加强事前预防。域名注册机构初步审查注册申请后,对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初步审定并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应畅通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的司法解决途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从法律效力而言,属于部门规章,其着眼于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域名争议,由于行政程序不具有纠纷解决终局性,因此域名争议解决应当完善相关司法程序,同时也能更好地救济权利人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及第5条明确规定了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的认定标准。这有利于规制域名抢注行为,平衡域名持有人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域外经验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
该规则是由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制定的,该公司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成立,但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为有效解决域名争端,制止域名抢注等非法行为,1999年颁布实施了《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并详细规定了域名争端解决具体程序。该规则是目前较为完整有效的域名争端解决办法,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地位。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
1985年世界上第一个".com"域名symbolics.com在美国注册,其注册人是马萨诸塞州的一家计算机制造商。美国作为互联网的发源地、域名起源国,其域名管理体系和规则也较为完善,其中《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是一系列规则中最核心的一项。该法律专门致力于规制域名抢注行为,但适用范围上要广于UDRP,另外其还明确规定了赔偿金、救济方法和责任限制等内容。
(来源:北京日报)
【评析】
顾圭琳:一些侵权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大肆抢注知名商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侵权人又将知名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注册,以谋求更多非法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三种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包括:"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是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由此可见,侵权人将他人知名商标注册为中文域名的行为对商标权利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目前一些商标权利人会针对此向WIPO投诉,申请将域名抢注人的域名转让给商标权利人,而域名抢注人往往在答辩理由书中否认WIPO的管先权,对此,笔者认为争议人与争议解决机构有统一的约定,域名持有人同意并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管辖的前提下,域名持有人才能获得该域名。因此,统一争议域名解决政策适用本案。此外,商标权利人向WIPO投诉后,侵权人如应WIPO要求,积极答辩,并未对该争议解决机构及其适用的政策持有异议。因此,表明双方同意WIPO的管辖及适用的政策。因此,WIPO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相关规定做出的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对于争议域名解决的实体法依据,《WIPO关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相关问题工作组意见的综述(第二版)》是WIPO审理案件过程中针对域名争议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总结并根据专家意见做出的论述与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应具有相同的效力。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没有具体规定时,可以参照适用该意见综述。且该意见综述在WIPO网站可公开获得,任何当事人可从该网站获知相关信息。
笔者认为,域名与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冲突存在于我国,WIPO仲裁机构处理了一些这方面的案件,但其裁决并不能强制执行,且有些中国当事人对其裁决颇有微词。在法律缺失或不完善的情况下,调解也许是最现实和省事的办法,但要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弊端。